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6-05-07 09: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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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峨边府办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6日

《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移风易俗”,是指通过法治约束、村规民约和文化引导等手段,革除高价彩礼、大操大办、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改变不良风俗的活动。

第二章行为规范的倡议标准

第三条婚丧喜庆事宜遵循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一事一办的原则,不多次举办、多地举办、分散举办。一般不举办乔迁、订婚、满月、祝寿、升学、谢师、开业、立碑、入伍等宴席。

第四条婚宴操办方在婚宴前15日将操办时间、酒席规模、预算、彩礼金额等向村(居)委会报备,并签订遵规守纪承诺书。

第五条倡导“零聘金、零礼金”婚嫁新风尚。聘金、礼金总额不超过自治县德古协会倡议的标准。

第六条婚宴不超过30桌、丧宴不超过25桌。宴席单桌价格一般不超过800元(含烟酒)。

宴席操办方收受礼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每户300元;结婚双方的近亲属及叔舅姑姨等礼金一般不超过每户1000元。

操办宴席不杀牛,少杀猪、羊。每次宴席杀猪一般不超过2头、杀羊一般不超过4只。

第七条倡导文明婚风。破除低俗婚闹陋习,抵制喷洒、涂染、灌酒等恶俗行为。

婚宴双方一般在2日内举办完毕,或者2日内合办完毕。

第八条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法规,倡导文明治丧、文明祭祀。丧葬停灵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堂祭参加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祭品等堂祭费用一般不超过4000元。

不组织文艺表演,禁止用人民币做花圈、撒钱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文明、安全、适度。每次婚宴燃放烟花爆竹的费用一般不超过400元,丧宴燃放鞭炮的费用一般不超过600元。

倡导使用电子烟花、电子鞭炮。

第三章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担任移风易俗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召集人,成员由相关工作部门和乡(镇)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移风易俗工作。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统筹协调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县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全面履职尽责,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一)自治县委宣传部将移风易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

(二)自治县委社会工作部指导各村(居)委会将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行为规范的倡议标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三)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发挥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引导、项目支持、监测评估等工作,推动移风易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

(四)自治县教育局将移风易俗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推动移风易俗进课堂,构建学校和家庭、社会协同推进移风易俗新格局;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控辍保学工作;

(五)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移风易俗中的积极作用,配合处理涉及民族宗教的移风易俗突发事件;

(六)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惩处移风易俗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彩礼诈骗、虐待、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自治县民政局按照移风易俗工作要求,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指导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建设;

(八)自治县司法局根据移风易俗工作要求,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九)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范公益性殡葬用地审批,严禁占用耕地建坟等行为,打击“活人墓”“豪华墓”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十)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移风易俗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工作经费;

(十一)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通过文化引导、旅游推广、广播电视等手段,宣传推动社会风气向健康、文明、和谐的方向发展;整治文化市场,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高价彩礼、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

(十二)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和整治婚庆、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查处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十三)自治县林业局负责查处占用林地建坟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自治县总工会发挥宣传倡导、组织落实和示范引领等职能,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推动形成文明新风。‌

第十三条团县委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价值观,反对铺张浪费、攀比炫富、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移风易俗宣传,通过“青年大学习”等平台推广文明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自治县妇联支持家庭文明建设,弘扬尊老爱幼家庭美德,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提升女性在移风易俗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移风易俗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及考核评价,并纳入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

第十六条村(居)委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功能,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行为规范的倡议标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经过民主程序后严格执行;村(居)委会建立健全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明确服务流程和标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宣传、引导和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自治县德古协会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测算并公布婚嫁聘金、礼金的倡议标准。

第十八条自治县将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移风易俗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自治县应当强化移风易俗的氛围营造,全覆盖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集中宣传和常态化宣传培训相结合,依托村村响、小型广场、户外LED屏、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等场所设施,采取村民议事会、入户宣传、文艺表演、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活动,确保移风易俗政策法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户户知晓,推动移风易俗走进群众生活。

第二十条自治县应当鼓励关心推进移风易俗和乡风文明建设的社会组织和力量投资设立敬老爱老、扶贫助学、弘扬新风等公益设施或捐助项目,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移风易俗工作。

第四章激励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红黑榜”评议公示制度。村(社区)红白理事会每季度开展遵守和违反移风易俗规定情况评议活动,将遵守移风易俗规定先进典型列入“红榜”表扬,将违反移风易俗特别是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行为列入“黑榜”批评。评议结果应公示,公示结果作为文明积分加减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全面推行“文明积分制”。村(居)委会制定积分管理办法,将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抵制高额彩礼、主动报备、获得红榜表彰、参与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量化积分,积分可在村内或乡(镇)指定的“文明超市”“积分兑换点”兑换生活用品,积分每季度评定并公示,公示结果作为评选“文明家庭”“五星文明户”“好公婆好儿媳”等荣誉的重要依据,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章监管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强化监督和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移风易俗工作相关责任部门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大操大办、高价彩礼、铺张浪费等现象开展暗访督导工作,推动移风易俗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设立移风易俗举报电话、邮箱和网络平台,对举报属实的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五条移风易俗工作坚持教育与治理、激励与处罚相结合,将责任追究融入移风易俗渐进式治理,逐步提升社会风尚。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高价彩礼、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为的,由村(居)委会依照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职人员应当做移风易俗的“践行者”“示范者”。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县纪委监委加大对全体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对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试行期二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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