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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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
社会 |
5222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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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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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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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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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单位概况 |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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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办公室 |
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部分发布 |
社会 |
5222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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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
县财政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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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部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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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办公室 |
每年3月31日前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部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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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5222581 |
财政资金 |
预决算 |
部门预决算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推荐升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
办公室 |
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部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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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5222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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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 |
“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推荐升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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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部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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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5222581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 |
监督(会计)股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部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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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5222581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财政监督(会计)股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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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5222581 |
政务动态 |
工作动态 |
政务信息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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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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