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峨边彝族自治县太阳坪教育康养城(红星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峨府公〔2026〕1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峨征预公告〔2025〕9号),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峨边彝族自治县太阳坪教育康养城(红星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于2026年4月9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张贴、村务公开栏张贴等发布,并同步在峨边彝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www.eb.gov.cn)发布。本公告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
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http://202.61.89.138/zd/zdplatform/Index.html)主动公开。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沙坪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沙坪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沙坪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将依法组织听证。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沙坪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附件:峨边彝族自治县太阳坪教育康养城(红星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附件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峨边彝族自治县太阳坪教育康养城(红星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峨征预公告〔2025〕9号),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沙坪镇新声村集体所有土地177.36亩,其中:农用地174.79亩,含耕(园)地141.28亩,林地13.758亩,其他农用地19.749亩;建设用地2.574亩。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峨边彝族自治县太阳坪教育康养城(红星片区)项目”用地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款“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峨边彝族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峨边府发〔2023〕9号)等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4〕109号)执行(其中“坟墓搬迁补偿标准”按照《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峨边府发〔2025〕2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耕地(含原承包地改造的园地)的两补费统筹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耕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两补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讨论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四、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安置本次征收土地的人口安置对象按照《峨边彝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峨边府发〔2025〕2号)确定。
下列人员应认定为享有补偿安置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常住人员及其依法婚嫁、新生登记入户的人员;
2.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役军士和义务兵、自主就业回原籍的军士和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及以上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不进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安置);
3.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户口、购房、购买养老保险和就读大中专以上院校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义务的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享有补偿安置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享受过征地补偿安置的人员;
2.依法婚嫁及其他人员入户时,原户口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转业、自主择业、退休军官,政府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退休军士;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列入的其他人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沙坪镇新声村1、2、3村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569人,拟采取货币安置或社保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安置本次征收土地的房屋安置对象按照《峨边彝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峨边府发〔2025〕2号)确定。
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被拆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拆迁安置对象:
1.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主体住房被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
2.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役军士和义务兵;自主就业回原籍的军士和义务兵;
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4.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服刑人员;
5.通过读书、购房、购买养老保险等,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仍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6.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父(母)迁入拆迁地的;
7.因企业破产转制,回乡落户的下岗职工,在原单位未享受福利房、房改房、住房公积金,他处无住房,被拆迁房屋是其唯一住房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安置对象:
1.没有承包地,不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人员;
2.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3.因赡养关系,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岳父母(公婆);
4.已实施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列入的其他人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沙坪镇新声村1、2、3村民小组房屋7户,拟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实物安置、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的规定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
纳入社保安置人员,医疗保险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执行,由征地单位逐年向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代缴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失业保险补助金。
按本方案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人员,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补助金5000元/人。
(三)其他事项。
1.因土地征收致整户失去全部耕地的未满16周岁人员,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我县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社保缴费年限和基数标准,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并签字(章)确认,经征收部门会同沙坪镇和人社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6万元的一次性货币补偿;
2.重大疾病认定以峨边县人民医院、峨边县中医院或其他三级甲等医院确诊结果为准,重大疾病包含类型按《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生办医函〔2019〕427号)。
六、其他事项
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附件:太阳坪教育康养城(红星片区)项目拟征收范围示意图
附件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