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修订《峨边彝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重点明确土地征收流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法律责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4〕109号)
《峨边彝族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峨边府发〔2023〕9号)
(二)制定过程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办法》,2024年10月至12月先后征求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2024年12月完成社会风险评估并成功备案,2024年12月通过合法性审查,2025年1月公开举行听证会,2025年4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保障
1.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责,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征收集体土地。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所需资金。
县人社局、县医保局负责测算征地社会保障费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经办工作。
2.工作机制
建立县耕地保护和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县内土地征收工作,研究解决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峨边彝族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峨边府发〔2023〕9号)执行。耕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两补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讨论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4〕109号)执行。
(三)征地补偿安置
养老保障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园)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园)地计算;
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出并按照程序审核后确定;
安置基准日: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
医疗保险:每人累计不超过1万元;
失业保险:一次性补助5000元/人;
特殊群体:因土地征收致整户失去全部耕(园)地的未满16周岁人员可申请6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
(四)拆迁补偿安置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征收、户有所居、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实物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他征收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签约腾退奖励和房票奖励。
四、其他特殊情况说明
抢栽抢建不补偿: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新增的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争议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县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拒不履行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政策有效期与解释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条款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