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的装修工作涉及动火作业,需大队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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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中,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发现一男子在电焊作业过程中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极大火灾隐患。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违规电焊作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年)》第七条之规定,对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消防温馨提示:电气焊热切割作业时,一定要远离可燃物、做好现场监护,主动向违规动火作业说“不”!无证焊接、切割,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等,这些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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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