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边华竹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使用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国有林场国有土地1.9835公顷(其中:农用地1.9114公顷(林地1.64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687公顷)、建设用地0.0225公顷、未利用地0.0496公顷)、平等乡平等村四组集体土地0.2454公顷(其中:农用地0.2454公顷(林地0.24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公顷),总计2.2289公顷,作为你公司关于四川峨边华竹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华竹沟磷矿采矿工程(一期工程)在平等乡的临时用地,用途为工棚、临时办公用房、材料堆场、运输便道(如需建设跨越锣鼓坪沟的桥梁、管道、道路及其它临河设施时,需按照河道管理条例和防洪法等法律规定,另行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使用期2年,从批准之日起算。
二、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必须按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县林业局、峨边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等相关工作,并接受属地管理;如因不按批准使用土地造成安全事故、违法用地等情况由你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实施复垦,并按规定申请验收。你公司必须按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如遇规划建设等调整需要,应无条件服从。
四、你公司必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补偿费未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五、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相关事项。
六、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特此批复
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11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