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处罚的通报

信息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6-03-05 22:3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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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广大人民群众:

近期,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一起未经审批私自在东风新城广场违规占道操办喜宴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及相关禁止性行为通报如下:

2026年2月27日,当事人余**(身份证号码:51113219********)在东风新城广场未经审批,擅自操办喜宴,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属于违规占道经营、破坏城乡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当事人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此违规行为不仅影响了城市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面貌,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环境秩序,明确行为边界,现明确告知全体单位和广大群众,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严禁实施下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现特予以通报,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上述禁止性行为,共同维护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报

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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