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麻柳综合采矿厂:
你厂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厂使用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麻柳村613林场土地总计0.7985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7985公顷),作为你厂关于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麻柳综合采矿厂大竹坝磷矿延伸勘探项目临时用地,用途为临时工棚、临时便道(施工便道、运输便道)。使用期2年,从批准之日起算。
二、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必须按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峨边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等相关工作,并接受属地管理;如因不按批准使用土地造成安全事故、违法用地等情况由你厂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你厂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实施复垦,并按规定申请验收。你厂必须按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如遇规划建设等调整需要,应无条件服从。
四、你厂必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补偿费未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五、你厂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相关事项。
六、你厂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特此批复
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6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