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峨边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峨边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2017〕347号)、《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1237号) |
|
|
2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补偿 |
长期性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取得方式类别,参照占用区域所在地当年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建设项目及其构( 建) 筑物实际水平(投影)面积,作为占用补偿金计算基准。 |
政府制定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0〕29号规定 |
|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