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20年10月1日起,我县所有天然水域实行十年常年禁捕。
二、在“十年禁捕”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捞、收购、运输、买卖、经营、加工、消费、利用野生鱼类;禁止发布含有上述有关野生鱼类禁止内容的广告等行为。
三、在“十年禁捕”期内从事娱乐性垂钓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
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一线多钩以及抬钓、海杆、锚钓、串钓、爆炸钓、翻板钓、滚钩、笼子钩、联体钩、鱼枪、弓弩等捕捞行为;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及灯光诱钓方式垂钓;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在公路、桥梁、滨河(江)路、人行道、河堤等公用(公共)通道上进行娱乐性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娱乐性垂钓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鱼类繁殖季节,禁止在天然水域进行一切垂钓活动(包括娱乐性垂钓活动)。
违反上述娱乐性垂钓规定的,视同为非法捕捞,并予以依法查处。
四、违法举报电话:110、12315、0833—5725800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