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峨边彝族自治县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09-09 17:26 浏览:
【字体: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规范全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峨边彝族自治县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61860554@qq.com。联系人:彭章强,电话:0833-5221486。


附件:峨边彝族自治县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9日

峨边彝族自治县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依法取得采矿权、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采矿权人,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对其矿业活动导致生态系统受损的区域进行生态修复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区域内所有的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山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将《方案》作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矿山生态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综合考虑修复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宜留则留”的原则,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第六条采矿权人是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应主动完善本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规章制度,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落实生态修复责任,编制《方案》,开展相应监测、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管护等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及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生态修复的义务随之转移。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闭方案》实施。

第二章方案编报

第七条采矿权人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开展相应工作能力的机构编制《方案》,方案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指南,结合矿山实际情况,明确修复目标、任务、措施、进度安排、资金预算等内容,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依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对于确无土地复垦任务的矿山,采矿权人应向所在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说明,经核实后可不编制土地复垦相关内容。

第八条新设采矿权的,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完成《方案》编报工作。

第九条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要求,省、市两级颁证矿山《方案》按照程序上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县级颁证矿山《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

第十条采矿权人涉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等重大变更时,应在办理采矿权变更前,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并按照流程审查。

第十一条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审批前,《方案》超过适用期或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或修订。

第十二条县级颁证矿山《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局邀请省、市两级专家库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应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审查通过的《方案》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实施修复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和批准的《方案》,编制矿山年度生态修复计划,并依据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计划,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可修复区域的生态修复工作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矿山闭坑后,应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前,完成整个矿山的生态修复任务,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或未达到《方案》要求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当年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县自然资源局于次年2月1日前完成审核并汇总,按程序上报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六条矿山闭坑、停办、关闭的,在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完毕后,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矿山生态修复验收核查报告,省、市两级颁证矿山应提前30日向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收;县级颁证矿山提前30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组织专家开展矿山生态修复验收核查报告和现场修复情况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验收不合格,采矿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合格后,县自然资源局督促企业落实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措施和资金来源等。三年管护期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移交,实现治理成果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建立矿山生态修复档案,实行专项管理,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方案》及相应审查意见、公示公告文件。

(二)基金账号建立、存取、使用等情况的票据凭证及三方监管协议。

(三)矿山生态修复相关制度及管理机构设置文件。

(四)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报告。

(五)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情况报告。

(六)矿山生态修复台账表。

(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存取、使用台账表。

(八)矿山生态修复区域前后对比影像。

(九)其他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资料。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遵循满足需求、专账核算、企业所有、自主使用、滚动支取的原则,按照《方案》确定的费用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计入企业成本,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矿山监测、后期管护等生态修复工作。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应选择在唯一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据实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使用情况,并与银行、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新设立采矿权人应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

第二十条基金计提实行一次性计提和分期计提两种方式。

矿山服务年限在3年以下(含三年)的矿山,在矿山取得或延续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全额计提基金存入基金账户。

矿山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的矿山,可分期计提基金存入基金账户。在矿山取得或延续采矿许可证前计提第一次基金,数额不得少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总投资的20%,余额按照《方案》确定的计划计提,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计提完毕,并保证计提的基金满足《方案》确定的工程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基金按照“企业所有、满足需求、自主使用、强化绩效、动态监管”的原则,用于《方案》确定的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的预防和修复治理、土地复垦、监测监管等生态修复工作,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采矿权人《方案》变更的,根据新的《方案》计提基金。

第二十三条采矿权人每年应对基金进行核算,如有不足,予以补足;如有结余,结转后续年度。采矿权转让的,原采矿权人的结余基金及相关责任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转让后,受让人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计提基金。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申请破产不影响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已计提的基金在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生态修复义务前,不作为执行清偿债务的财产对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巡查机制,组织工作人员及专业队伍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针对在建及生产矿山,做到一季度一巡查,对于停产矿山,做到一年一巡查,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修复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规定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建、在产矿山每季度针对《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情况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自查报告,并对报告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县自然资源局采用年度检查、专项核查等形式对全县矿山生态修复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工作需求,聘请地质专家成立专家顾问团队,定期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培训,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确保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

第六章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一矿一策”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及责任人,限期完成问题整改。积极开展已整改矿山“回头看”,对问题反弹的矿山,按规定处置并落实整改。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编制《方案》而未编制的,或涉及重大变更未重新编制《方案》的;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修复责任的;未建立基金的,或基金计提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的;扰乱、阻碍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生态修复相关工程设施的;未报送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虚报、谎报的。责令矿山限期进行整改,对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上级政策调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