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提交继承证明材料。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