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市有机更新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机遇,以城市有机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更好推动“三区”联动、加快城乡融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域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我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有机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有机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产业优先、生态优先。在挖掘和传承城市
文脉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文态。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以生态为引领,将公园城市理念融入城市有机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少拆多改、注重传承。采取留改建相结合,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全方位保护,在城市有机更新中融入现代城市发展理念,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旅游、体育、商业等行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对保护保留建筑进行活化利用。
(三)政府引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坚持“功能补短、建管并举,整体规划、单元推进”,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属地意识,提升管理效能,推动城市有机更新落地生根。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与行业领先的专业化企业开展全面合作,坚持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兼顾公共利益,找到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点。补齐水电路气信等公用设施,农贸市场、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快递流通、文化体育等产业配套设施和防灾减灾等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努力打造“智慧便民生活服务圈”。
(四)尊重公众意愿,推进城市持续更新。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将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做好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规划,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实现城市有机更新可持续化,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五条健全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沙坪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旅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资金融办为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城市有机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有机更新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明确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城市有机更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工作。
第三章城市体检及有机更新区域评估
第七条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沙坪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开展城市体检,把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补齐城市建设发展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城市更新,整治体检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城市有机更新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评估应当充分结合本县城市发展、城市体检结果和民生诉求,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城市有机更新需求。
第九条城市有机更新区域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片区评估。明确片区功能优化、主导业态方向、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
(二)更新单元。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结合片区评估和产业功能布局,依照片区更新的原则划定城市有机更新单元。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群众意愿、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资金平衡等方面因素,论证城市有机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城市有机更新实施计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有机更新实施计划,以城市体检和有机更新区域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城市有机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实施计划经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有机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边界和规模、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城市有机更新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制定实施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有机更新实施计划,选取一流的策划、设计、运营团队。实施方案包括更新方式、实现途径、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内容,对城市功能、业态、形态等进行整体策划,优化调整传统产业,塑造高端城市业态,高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有机更新。
第十四条城市有机更新应当坚持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
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自身盈亏平衡。
第十五条城市有机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保护传承。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二)优化改造。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通过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加大老旧小区宜居改造,促进建筑活化利用和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三)拆旧建新。将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第十六条城市有机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通过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城市有机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
城市有机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十七条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时可与实施主体商议,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经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在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城市设计依法进行不同地块之间的容积率转移。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二十条城市有机更新涉及征收补偿的,可由责任单位联合编制城市有机更新实施计划,确定项目实施边界和规模、房屋征收与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在完成项目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形成“净地后”,依法按程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有机更新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第二十二条设立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有机更新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对城市发展需要且难以实现平衡的项目,经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有机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筹措。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8年4月9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