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01-06 15: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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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峨边彝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边 彝 族 自 治 县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精准满足建档立卡脱贫群众发展产业信贷资金需求,实现产业脱贫,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1号)、《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银保监发〔2021〕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险基金是筹集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分险基金用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及其他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致富。

第四条  分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精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 金 筹 集

 

第五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原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

(二)中、省、市、县衔接资金;

(三)市、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四)在统筹整合试点资金范围内,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分险基金收益等(含基金银行滚存利息收入)。

第六条  建立分险基金补充机制,当协作金融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超过协议确定的分险基金放大额度时,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及时补充分险基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能够借到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章   基 金 使 用

 

第七条  分险基金使用对象为:与县财政局及县乡村振兴局签约的发生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单位统一确定为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工商银行峨边支行3家单位。

第八条  对使用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承贷银行向县级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县乡村振兴局组织相关单位按程序审核认定,启动分险补偿机制。

第九条  审核认定程序为:由银行和涉及村两委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组成调查组,对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贷款户进行调查。调查组初步认定无偿还能力的,由贷款户对无偿还能力的部分提出代偿申请,调查组核实无异议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5天,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复核,再报县政府审定。确定启动分险补偿的部分,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8 :2的比例分担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分险补偿范围。

第十条  对使用分险基金代偿的贷款,分险基金、承贷银行机构按分担损失比利共同享有贷款人的债券,追索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承贷银行机构和分险基金账户。

第十一条  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组织清收,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经办银行的相应债权后,全部用于补充分险基金。

第十二条  分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

(二)非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的贷款分险;

(三)除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以外的贷款分险;

(四)无偿补助给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五)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贷款分险;

(六)扶贫项目建设;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基 金 监 管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分险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管理;参与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

(二)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定是否属政策范围内的贷款,主要包括不能偿还经办银行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身份、贷款时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

(三)人民银行峨边支行:负责经办银行发放的脱贫小额信用贷款以及贷款损失的监督检查。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帮助推荐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借用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跟踪贷款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分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加强与人民银行、经办银行的衔接,建立联系工作会议,每季度通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变动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分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县财政局在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月分险基金统计报表。县财政局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加强分险基金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分险基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在分险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基 金 增 值

 

第二十条  在确保分险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可开展分险基金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分险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六章   协 调 机 制

 

第二十一条  每月月底,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和合作银行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当月存在问题,研究下月工作安排,合作银行要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向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报送数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人民银行峨边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自动失效。本规定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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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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