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峨边彝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峨边彝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乐山市实施科学精准扶贫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总体方案》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使用结合年度脱贫目标任务,与脱贫成效挂钩。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按照《峨边彝族自治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年)》要求,县财政根据全县脱贫攻坚需要、财力情况以及中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要求,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县级财政资金,用于全县脱贫攻坚工作。
第五条 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脱贫攻坚需要,由县扶贫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分批次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并联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复资金使用方案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方向:
(一)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公共服务、环境治理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等。
(二)补充四项扶贫基金。按照《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峨边彝族自治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峨边彝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峨边彝族自治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基金低于预警限额时,用于及时补充四项扶贫基金。
(三)扶贫贷款贴息。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等。
(四)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对标补短等方面的资金。如:代缴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贫困劳动者务工补助、节日慰问等方面。
(五)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的规划编制、勘察、设计、预算、监理、地质灾害评估、检测及扶贫小额信贷借款人身意外保险等方面的前期费用,县级领导驻村帮扶工作经费以及用于扶贫项目的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以及迎接各级检查验收等各项目管理方面的经费开支。
(六)县政府批复同意安排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聚焦脱贫攻坚年度目标任务和突出“短板”,统筹安排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八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它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县扶贫移民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当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达到95%以上,1-2年的支出进度达到98%以上,2年以上支出进度达到100%。结转结余的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预算法》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报账制。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汇总拟定全县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二)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和资金监管,指导县级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和及时报账。
(三)项目实施部门和实施乡镇负责项目计划编制、申报、编制、实施,完善报账资料,及时报账。
第十二条 县扶贫移民局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检查审计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调整机制。因前期工作不到位,实施有困难,不能形成支出的扶贫项目可按规定收回,用于其他急需具备实施的扶贫项目。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形式公告公示,具体按照《峨边彝族自治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县级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县扶贫移民局应当按年度绩效评价安排,组织开展自评,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要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县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实现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第十九条 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