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峨边彝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峨边彝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保障全县脱贫攻坚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农〔2016〕20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川财农〔2016〕18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18〕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统筹整合省级及以下财政安排用于我县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遵循“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投放、精准扶贫”的总体要求。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新格局。
第二章 资金统筹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省级及以下财政涉农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工程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专项资金、新农村成片推进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幸福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专项资金、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现代林业产业发展)、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林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不包括直接补贴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涉农资金整合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交通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产粮大县(市)奖励资金、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资金、“三州”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统筹整合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涉农项目的资金。主要包括:纳入统筹整合的省、市涉农项目县级配套资金以及县本级安排的其他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三章 资 金 使 用
第六条 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全县贫困村和贫困户,集中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不得安排用于以下“负面清单”事项:
(一)村级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中心校、卫生院,乡(镇)村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农村电网改造和电视户户通工程、广播村村响工程、教育医疗设施设备配置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国省干道、县级道路、通乡公路,机场、铁路、航空、港口,大中型水库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垫资等支出;
(四)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扶贫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
(五)购买理财产品,以及银行、城投、担保等平台和公司投融资;
(六)教育、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补充,低保线和贫困标准线“两线合一”补助,贫困群众生活困难补助,民政救助等社会事业;
(七)易地扶贫搬迁、精准扶贫贷款奖补等财政资金已足额保障的扶贫项目;
(八)偿还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等债务资金本息;
(九)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雕像、牌坊等形象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调整预算后,县财政局、原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共同下达项目资金到各主管部门,实行专账管理。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县扶贫开发局(县脱贫攻坚办)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应具体项目安排和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制定《峨边彝族自治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明确主要目标、建设任务、责任单位,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县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开发局、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峨边生态环境局等)。根据《峨边彝族自治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负责做好全县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的规划、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监管及相关归档工作。
第四章 资 金 拨 付
第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中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在整合时不存在用途的调整,因此相应项目建设和管理仍按原有办法执行。财政财务管理仍执行《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十一条 统筹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实行预拨启动金制。项目计划下达后,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进度等佐证资料,经实施主体申请,项目所在村“两委”、村“第一书记”、乡镇领导、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预拨资金。工程类项目、到户类项目、产业类项目、农房建设类项目(含农户自建)等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预拨资金比例为30%―80%。
第十二条 统筹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实行留存质保金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按照审计确认金额扣除3%―5%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剩余工程款。项目类质保期为1年,养殖业和产业周期不超过1年的种植业集中采购(含委托购买)项目质保期为6个月。项目交付使用在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方可退还质保金。补助类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统筹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报账程序。实施主体申请,经所在村“两委”、村“第一书记”、乡镇领导、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报账。到户类项目以乡镇为单位划拨资金,主要由农户申请经村、乡镇审核汇总、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项目资金直发到农户,并将银行回单交回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财政、农业、扶贫的县委常委和县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住建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峨边彝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开发局(县脱贫攻坚办)。
第十五条 县领导小组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确定整合资金项目及额度。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县扶贫开发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民宗局、县住建局是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设计、详细方案的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并制定具体项目的验收办法;同时负责项目资料(含报账资料)的审核、收集及归档工作,为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等,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农民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户等作为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县财政局是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配合县脱贫攻坚办编制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做好资金安排、预算调整、资金划拨和监督管理。县脱贫办是项目推进情况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负责做好项目建设进度的跟踪检查,每月统计项目建设进程和资金兑付情况,及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县审计局按相关规定负责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项目实施村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公示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
第六章 资 金 监 管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做好统筹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局(脱贫攻坚办)建立健全统筹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管理台账,清晰管理扶贫项目及资金,每月汇总项目进度情况和资金报账情况,及时与县财政局核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峨边彝族自治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加强项目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及时组织项目验收,资料审核工作,督促项目资金报账进度。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所负责项目的台账管理,每月5日前上报项目资金报账情况至县脱贫攻坚办对账并备案,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标准等,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整理收集项目资料,及时申请验收,做好项目报账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每个项目报账都需乡镇、村扶贫第一书记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统筹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检查、公告公示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统筹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要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县脱贫攻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下发的《峨边彝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峨边府办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