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后简称《移风易俗条例》)自2024年6月1日施行后,自治县农村地区的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人情攀比等风气正在好转,移风易俗的观念和社会共识正逐渐形成。但从执法层面看,自治县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标准和彩礼金额的控制仍因缺乏具体政策标准而影响了行政效能和执法效果。
因此,在认真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由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后文简称《实施细则》),对《移风易俗条例》重点调整的高价彩礼、婚丧喜庆操办标准、工作机制等几个领域进行细化和完善,以增强《移风易俗条例》的立法效果,促进自治县乡风文明持续好转。
二、制定依据
制定《实施细则》具有明确、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实施细则》就是要破除陈规陋习,与宪法倡导的精神文明建设一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制定实施细则就是要改变高价彩礼、低俗婚闹等可能违背公序良俗的陋习行为,要推动婚丧嫁娶新办简办等符合家风建设、弘扬家庭美德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通过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引导文明风尚,这为村社制定移风易俗细则提供了群众自治的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保障妇女权益,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法律规范为《实施细则》规定高价彩礼、包办婚姻、低俗婚闹行为规范等提供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乱埋乱葬、封建迷信丧葬活动,提倡节地生态安葬等,这些规定为自治县改革丧葬习俗、简办丧事提供了依据。
5.《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23条对家庭文明行为和移风易俗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第24条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这些都为《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中央有明确的政策要求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推进移风易俗必须加强制度保障,建立管用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要因地制宜推进文明乡风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相适应,考虑群众习惯和接受程度,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因此,自治县人民政府适时制定《实施细则》也是贯彻中央政策的必然要求。
2022年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文件《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自治县制定《实施细则》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方向和依据。
(三)《移风易俗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明确授权
该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移风易俗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制定《实施细则》既是保持《移风易俗条例》立法弹性的需要,也是巩固立法效果、推进移风易俗工作落地见效的现实需要。
三、核心目标
《实施细则》作为《条例》的配套实施文件,核心目标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设置:
(一)确保《条例》落地可行
首先就是要把自治县的移风易俗条例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量化、可执行的实际执行标准、部门责任清单和基层运行机制,改变此前移风易俗工作无具体操作依据的执法真空,破解过去治理标准模糊、部门权责不清、基层落地难的棘手问题。
(二)精准治理陈规陋习
针对自治县部分乡镇长期存在的高价彩礼、婚丧宴席大操大办、厚葬薄养、铺张浪费、违规建坟等陈规陋习,通过法治约束、自治引导、文化倡导等手段多管齐下,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人情负担和经济负担。
(三)联动培育文明乡风
切实发挥德治、法治和自治联动作用,依法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定功能,通过县级指导、乡镇履责、村规民约等工作机制构建全县群众广泛参与的移风易俗治理体系,培育健康文明的家风、乡风和民风。
四、制定的基本过程
(一)制定《实施细则》于2025年初酝酿启动,3月下旬完成调查研究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前期准备工作。
(二)于3月底组织召开由专家组成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制定实施细则的座谈研讨会。
(三)在4月上旬,完成了有关乡镇的调查研究和县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收集。
(四)在4月27日召开专家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细则》(初稿)研讨论证会。会上收集修改意见40余条。
(五)5月初,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征求意见。
(六)7月份,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再次对收集后的意见进行系统研究和集中修改,形成审议稿。
(七)11月份,根据自治县分管领导和政府审议的意见,再次组织研讨和修改,形成《试行稿》再次提交审议。
(八)经多轮修改后,最终形成正式《试行稿》公布后实施。
五、主要内容
拟施行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章,总共29条。
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2条,明确了制定细则的依据和移风易俗的内涵。
第二章共7条,明确了移风易俗各类行为规范的倡议标准。具体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范围、婚宴操办的报备程序、彩礼标准上限、宴席操办的规格及礼金收受标准、婚宴举办时间及文明婚风、治丧行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共11条,健全和优化了自治县推进移风易俗的工作机制,对移风易俗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予以了细化。本章重点明确相关职能的工作部门主要有: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宣传部、社工部、发改局、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等。
此外,本章还对《条例》中尚未明确的工会、团委、妇联、各乡镇、德古协会的工作职责和移风易俗氛围营造等进行了规定,确保移风易俗落地落实。
第四章共2条,规定了自治县将在移风易俗中实施的“红黑榜”评议公示制度和“文明积分制”的具体激励保障措施,将自治县已有的良好经验固化下来并推行。
第五章共5条,规定了移风易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有关移风易俗的督查、投诉举报、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规定了《实施细则》的解释机关、施行时间和试行规定。
六、制度预期
本《实施细则》拟设置2年试行期,制度执行预期可发挥三个层次的功能:
(一)争取工作机制半年内落地见效。县乡村三级联动的移风易俗工作机制顺畅运行,17个责任部门、群团组织权责清晰、履职到位;德古协会按期公布彩礼礼金倡议标准,所有村(居)委会均将操办标准纳入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红黑榜评议、文明积分兑换、举报奖励等机制全覆盖落地,政策宣传实现户户知晓,公职人员带头践行的监督约束机制正式生效。
(二)移风易俗行为规范两年内步入正轨。自治县婚丧喜庆操办主动报备率高额达标,高价彩礼、超标准办宴、滥杀畜禽、高额燃放烟花、低俗婚闹、违规撒钱祭奠、占用耕地林地建墓等违规行为发生率较实施前大幅度下降,基本杜绝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现象。
(三)乡风文明建设持续向好。自治县的人民群众的人情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下降明显,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移风易俗成效和社会新风尚。尊老爱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正向氛围浓厚,移风易俗成果与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深度融合,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