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民政局2025年相关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 2025-02-14
文章来源: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咨询: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救助股,电话:0833—5229771)。

1.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目前农村低保标准为580元/人/月,即6960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788元/人/月,即9456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认定为低保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特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2.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签署《乐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和授权书》,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林地、耕地)确权证明、收入情况(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病历证明、失业登记证、婚姻状况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办理流程:户主书面申请(向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乡镇初审、公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乡镇社会救助联审小组审核确认→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4.补助金额: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咨询: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救助股,电话:0833—5229771)。

1.认定条件:持有我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申请所需材料:申请特困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办理流程:本人书面申请(向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乡镇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初审、公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乡镇社会救助联审小组审核确认→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4.供养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7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754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025元/人/月。

三、临时救助(政策咨询: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救助股,电话:0833—5229771)。

1.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主要劳动力伤病以及照料家中重病重残、孤老幼儿导致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家庭近12个月内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乐山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相关规定。

(1)家庭成员在国内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不包括因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特长兴趣等需高额自费的情况),个人负担的学费、书本费、住宿费、保教费等各类必须支出,经其他专项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超出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其他专项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之后,其家庭和个人负担的费用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伤病,或家庭中重病重残、孤老幼儿等人员需要照顾而无法稳定就业,丧失或减少生活来源,导致经济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突发疾病急需进行救治或维持治疗,但仅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缓解其状况的;

(3)在申请低保、特困或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期间生活无以为继,需要落实过渡性临时救助以及时缓解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申请需提供资料:(1)临时救助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4)家庭(个人)必需支出增加,或家庭(个人)遭遇急难情况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书面申请(向乡镇人民政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初审、公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有异议的(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发放救助金。

4.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持续时间等统筹考虑,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一)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城市低保月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二)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城乡低保月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经县政府批准,人均救助标准在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的县民政局已委托乡镇审批发放。


惠民殡葬补助政策:

(政策咨询: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救助股,电话:0833—5224591)。

惠民殡葬政策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坚持积极推进火葬,改革土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推动节地安葬。我县于2019年推进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工作,对在省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四川省内殡葬机构火化,同时未享受其他地区绿色殡葬政策补助的峨边户籍人员,逝者家属持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居民死亡证、火化证和一卡通申请人身份证、费用票据(包括: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3天以内(含3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柜费、环保平板炉遗体火化费(含骨灰寄存、火化登记手续工本费)、殡仪馆1年内(含1年)骨灰寄存费、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卫生纸板费等,到所在乡镇填写《惠民殡葬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上复印件材料。在保证按国家标准建坟墓(面积≦1平方米),不得修建豪华墓、大坟墓,在殡葬服务项目内产生费用的票据清单可进行按实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030元/具。


婚姻登记政策:

(政策咨询: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33-5225216)。

一、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男女双方至少要有一方是四川省内户籍(全省通办)或双方非四川省户籍的至少一方取得我县辖区内有效的《居住证》);(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自治县内少数民族公民或与自治县内少数民族公民结婚的汉族公民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

2、结婚登记需提供的材料:(1)当事人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现役军人应出具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身份证;(3)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红底免冠合影照片。

注: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材料;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材料

3、结婚证办证流程:初审→领表→复印身份证、户口本→填表→复核审查→办证→颁证

二、离婚登记

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实行30日冷静期。

(一)离婚登记申请:1.当事人双方持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书面申请;2.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初步离婚协议(注:办理完离婚登记申请后待离婚冷静期(30日)届满后30日期限内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若期限内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则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内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回执单》到婚姻登记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男女双方至少要有一方是四川省内户籍(全省通办)或双方非四川省户籍的至少一方取得我县辖区内有效的《居住证》));2.双方自愿离婚;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4.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30日)届满后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5.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离婚登记需提供的材料:1.男女双方提交有效的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2.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注:(1)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2)离婚协议书签名、按手印、填日期须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3.离婚登记申请回执单;4.当事人双方各提交2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5.现役军人应出具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身份证。

(四)、离婚证办证流程图:初步达成离婚协议→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30日)届满后30日内)→离婚登记:初审→领表→复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填表→复核审查→办证→颁证


社会福利政策: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咨询: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救助股,电话:0833—5258731)。

1.补贴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领取工伤保险生活费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享受孤儿待遇的、残疾人不享受)

2.申请所需材料:(1)个人申请书;(2)二代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复印件;(3)直发人不是本人的出具关系证明或情况说明。

3.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向户籍所在乡镇)→乡镇受理、初审、公示→县残联审核→民政局审批→返乡镇公示无异议→发放资金。

4.补贴标准:2020年1月起100元/人/月。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咨询: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救助股,电话:0833—5258731)。

1.补贴对象: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他残疾类别的55周岁女性和60周岁男性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除精神智力以外的三四级可享受护理补贴其他类别的三四级领取机关事业单位领取财政工资(含退休工资),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

2.申请所需材料:(1)个人申请书;(2)二代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复印件;(3)直发人不是本人的出具关系证明或情况说明。

3.办理流程:个人申请(村、社区提出申报意见)→乡镇受理、初审、公示→县残联审核→民政局审批→返乡镇公示无异议→发放资金。

4.补贴标准:2025年1月1日起:一级12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三级60元/人/月,四级50元/人/月。

三、社会散居孤儿及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咨询: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救助股,电话:0833—5258731)。

1.对象:父母双方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经法院宣判失踪;携带、感染艾滋病病毒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2.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书;(2)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及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确认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4)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5)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监护协议书;(6)儿童免冠一寸照片(1张)和儿童生活照(电子版);(7)关系证明;(8)儿童社保卡复印件。

3.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初审录入阳光审批平台→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系统→发放资金

4.享受待遇:2024年1月起1350元/人/月。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咨询: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救助股,电话:0833—5258731)。

1.对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父母双方均无监护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儿童。

2.申请所需材料:(1)儿童及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2)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即父母一方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另一方无监护能力证明材料或者父母双方无监护能力证明材料);(3)审批表原件;(4)儿童免冠一寸照片(1张)和生活照(电子版);(5)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协议书;(7)乡镇出具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8)儿童社保卡号。

3.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初审→县民政局审核录入系统→市、省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发放资金。

4.享受待遇:2024年1月起1350元/人/月。

五、高龄津贴(政策咨询:县民政局,电话:0833—5222208)。

1.发放对象:具有本县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办理流程: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自愿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年满80周岁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中途申请的,逾期津贴不再补发。)→村(居)受理、公示→乡镇审核、备案→县老龄办审批、发放。

3.发放标准:2018年10月起调整标准,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400元。

4.发放时间: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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