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向江西中煤峨轸路项目部销售砂石(峨边境内交通工程洞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2020.7.30-2020.8.31玉林桥砂石厂(砂石)对账表
3.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四川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交易价格砂石原料50元/吨,没收四川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售的18527.2方砂石(换算比例1:1.75,折合资源32422.6吨)的违法所得,计¥1621130元(大写:壹佰陆拾贰万壹仟壹佰叁拾元)。
2、对四川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8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621130元*85%=1377960.5元(大写:壹佰叁拾肆万柒仟玖佰陆拾元伍角),实际应缴纳罚款为¥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罚没款合计¥1721130元(大写:壹佰柒拾贰万壹仟壹佰叁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峨边农业银行,账号38910104000146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