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阿更(身份证号码:51113219861009****):
你于2022年4月下旬,擅自开挖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双凤村10组(原12组关田坝)基本农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版)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罗阿更(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2份、罗阿更保证书1份;
(2)罗阿更《询问笔录》1份;
(3)其他证人《询问笔录》4份;
(4)《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6)《现场勘测笔录》1份;
(7)《四川省峨眉山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报告》1份;
(8)现场照片4张。
二、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版)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2.对非法开挖基本农田的行为按耕地开垦费(基本农田)30000元/亩的2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105.84m²×(60000元/亩÷666.67m²)=9525.55元。
3.对非法开挖有林地部分,处以土地复垦费20元/m²×8.89m²=177.8元。
两项合计应缴纳罚款为9703.35元(大写:玖仟柒佰零叁元叁角伍分)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峨边农业银行,账号38910104000146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本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