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大坪路13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2019年-2022年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均存在先运营后采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乐山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乐审农报﹝2022﹞第15号)》、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审计反馈乡镇污水运营采购滞后问题的检讨》、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2022年峨边县乡镇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运营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及项目采购合同为证。
针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2021年-2022年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1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