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处罚级别 | 备注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 王明芳 | 自然人 | 92511132MA66GPHL9X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身份证 | 511132xxxxxxxx0527 | 峨边农(农药)罚〔2023〕 02号 | 王明芳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过期农药) | 2023年3月30日上午,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大堡镇王明芳农资经营门市货架上摆放有部分劣质(过期)农药,执法人员当即对货架上摆放的过期农药进行了清点,清点出:1.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生产的高效氯氟菊酯3瓶,保质期2年,已过期11天。高效氯氟菊酯为每瓶重量100g/瓶的微乳剂,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农药生许(鲁)0011,产品标准号为Q/370681RYC012-2019,厂址是山东省龙口市龙泉路168号。2.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生产的二嗪磷2包,保质期2年,已过期77天。二嗪磷为每包净含量800g颗粒剂,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农药生许(皖)0042,产品标准号为Q/HW03-2020,生产企业:安徽华微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过期农药进行了现场封箱,异地保存在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农药仓库。3.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4日生产的加收热必47包,保质期2年,已过期26天。加收热必为每瓶净含量30g/瓶的可湿性粉剂,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农药生许(粤)0026,产品标准号为Q/JZB13-2019,农药登记证号:PD20151128,厂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杜阮西路115号,生产企业:江门市植保有限公司,进货渠道是乐山邦尔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过期农药进行了现场封箱,异地保存在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农药仓库。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1.没收过期农药。
2.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 3.处罚款2000元 |
0.2 | 无 | 无 | 2023年5月4日 | 2023年5月13日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11511032008610380B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11511032008610380B | 否 | 一般 | 无 | |
| 吉布格林 | 自然人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身份证 | 511132xxxxxxxx4613 | 峨边农(渔政)立〔2023〕02号 | 吉布格林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2023年5月17日18点25分,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在大渡河沿线开展渔政执法巡查时接到毛坪镇兽医站工作人员举报:“大渡河毛坪镇段有人钓鱼。”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赓即抵达举报点,发现有人垂钓者使用钓鱼鱼竿3根,发现鱼桶内有1条约10克左右的小麻鱼,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和渔具清点。经讯问钓鱼者为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镇马杵千村3组50号村民吉布格林,刚从外地务工返乡,执法人员现场为钓鱼者宣讲了十年禁渔及春季禁渔期时间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当事人当场承认了在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 |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的“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及《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产渔政)》第二项第一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复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介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无渔获物,未造成损失。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300元罚款。 | 罚款 | 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300元罚款。 | 0.03 | 无 | 2023年6月13日 | 2023年6月27日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11511032008610380B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11511032008610380B | 否 | 一般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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