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峨边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府委”沟通会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峨边彝族自治县“府委”沟通会商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峨边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2026年7月8日
峨边彝族自治县“府委”沟通会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与县监委的协作配合,促进行政监督与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全面推进“清廉峨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沟通会商,是指县政府、县监委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会商,协调行动共同推动新时代峨边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工作原则】 “府委”开展沟通会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常态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沟通会商方式一:联席会议】 县政府和县监委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由县长(或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和县监委主任轮流主持。县政府和县监委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可以邀请上级监委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派员参加。
联席会议应当聚焦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安排、重点领域廉政风险及突出问题、行政执法和监察监督发现的普遍性及突出问题等进行沟通,研究对策、部署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通报内容】 县政府可以在联席会议上向县监委通报以下情况:
(一)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二)群众急难愁盼资金项目安排;
(三)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事项;
(四)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教育、监督、管理情况;
(五)行政执法中查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违规问题表现及移送情况;
(六)巡视巡察整改和重大案件以案促改工作情况;
(七)政府工作需要监察机关跟进监督的重点领域;
(八)其他需要向县监委通报的事项。
第六条【县监委通报内容】 县监委可以在联席会议上向县政府通报以下情况:
(一)上级纪委监委重要工作部署安排;
(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三)信访举报和监督执法发现的公职人员作风突出问题表现及处分处理情况;
(四)重大典型案件反映的在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
(五)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工作建议和监察建议情况;
(六)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及整改工作情况;
(七)重大决策事项廉政风险提醒、防控工作情况;
(八)其他需要向县政府通报的事项。
第七条【沟通会商方式二:专题会商】 有以下情形的,县政府与县监委可以进行专题会商: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省委、市委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二)县政府重大项目决策部署、大额资金管理使用及实施安排;
(三)县监委监督执法发现的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及治理、重大案件以案促改;
(四)监察机关与行政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或者专项监督事宜。
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委托的常务副县长等)、县监委主任(或委托的县监委副主任)组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上级监委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派员参加。
经专题会商一致,组织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工作方案、清单等,经县政府和县监委主要领导审核后,印发相关单位落实并由责任单位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沟通会商方式三:书面通报】 有以下情形的,县政府与县监委可以进行书面通报:
(一)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在重大事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干部作风问题或者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
(二)县监委在信访举报、监督执法、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监管缺失、廉政风险突出问题等。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县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处置。
第九条【沟通会商方式四:单独沟通】 涉及工作秘密以及其他需要及时沟通的重要事项,由县长(或委托的分管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县监委主任(或委托的县监委副主任)单独沟通,必要时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提高沟通会商质量】 县政府、县监委在沟通会商工作中,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加强分析研判,保证沟通会商质量,防止形式主义。
县政府、县监委可以采取专题调研、部门会商等方式,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等有关人员意见,提高沟通会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县政府和县监委应当在重要信息互通、联合监督执法、公职人员廉政教育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联动,持续完善沟通会商机制,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第十一条【沟通会商事项督促办理】 县政府应当将沟通会商议定事项纳入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县监委应当建立“府委”沟通会商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跟踪督办回访机制,采取调研走访、听取汇报、专项检查、列席会议,以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监督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在“府委”沟通会商工作中,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落实或者不认真落实“府委”沟通会商议定事项的;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监察执法、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的;
(三)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行政机关工作的;
(四)泄露工作秘密的。
第十三条【组织保障】 县政府和县监委领导班子应当加强对“府委”沟通会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负责日常沟通联席工作。
县监委应当对“府委”沟通会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年12月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委报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峨边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