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群众来电反映峨边顺河路黄角树至新大桥路段公共停车位被门市店主用私人物品占用,望部门尽快处理。

峨边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复:
接到反映后,我单位组织执法队员对该路段商家私占公共停车位的物品进行整治。一方面对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将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商家现场立即清除堆放的障碍物;另一方面对无人认领和拒不整改的商家执法队员现场代为清除,并呼吁商家提高自身文明意识,还路于民。下一步,我局将加强该区域的巡查管控力度,对占用公共车位的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