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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四川省统计局统计工作巡查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16-04-1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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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省统计局与地方统计局、省级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联系与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巡查主体为四川省统计局;巡查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省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统计工作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制度和省级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与管理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队伍和行业行风建设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六)统计数据发布制度的建立情况;

(七)省政府部署的重大统计任务及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政策措施完成落实情况;

(八)省统计局部署的重点工作。

第四条 统计工作巡查要紧密结合地方和部门统计工作的实际,切实增强巡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开展综合统计工作巡查,也可以开展专项统计工作巡查。

第五条 根据统计工作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省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统计工作巡查对象开展巡查。

第六条 省统计局成立统计工作巡查领导小组,制定年度统计工作巡查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实施统计工作巡查的巡查组组长由省统计局负责人担任。巡查组组成人员从省统计局有关部门中选调。

第八条 开展统计工作巡查工作须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巡查对象、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巡查组织形式、巡查方法和巡查程序。工作方案须经统计工作巡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实施统计工作巡查,应当提前通知巡查对象做好巡查自查报告准备,并告知巡查内容、方式、时间、巡查组组成人员。

第十条 统计工作巡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发送巡查工作通知;

(二)巡查组到实地进行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基层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查方式;

(三)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本地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巡查工作结束前,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的有关领导或领导班子交换意见;

(五)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巡查报告报统计工作巡查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巡查结束后一个月内,省统计局对巡查组的巡查报告进行审议,对巡查事项作出评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出具《统计工作巡查意见书》;

(二)对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出具《统计工作巡查意见书》;

(三)对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移交省统计执法总队处理;

(四)必要时,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统计工作巡查结果。

统计工作巡查结果纳入对巡查对象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巡查对象应当在接到《统计工作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省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省统计局必要时可以进行巡查回访。

第十三条 统计工作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由省统计局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统计工作巡查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五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成员违反此办法的行为向省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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