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执行 2018 年监督抽检任务中,发现我县峨边县红运面馆三店经营单位销售的粉丝产品不合格,我局已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峨边县红运面馆三店经营单位经营的粉丝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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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PP18511100683330828 |
样品名称 |
粉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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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18-09-12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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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峨边县红运面馆三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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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检验机构 |
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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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10-1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8-10-19 |
(二)峨边彝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峨边县红运面馆三店负责人祝代志进行了现场询问调查、取证,经调查:峨边县红运面馆三店是当事人祝代志儿媳常霞和其母亲经营,卖面条、抄手、米线、酸辣粉。2018年9月19日被抽样检验批次的“粉丝”外包装牌子是“刘三米线”,在王帮秀处进购进,进购日期:2018年9月16日,数量:1件(袋),规格:17kg,进购价:95元/件(袋)。在调查中祝代志陈诉:2018年9月19日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抽检时发现红运面馆三店所剩“刘三米线”的量不够抽样,需要到红运面馆总店拿“刘三米线”,在祝代志离开现场后抽检工作人员在未拿到抽样检验样品和未向当事人索要被抽样检验样品外包装和进购票据的情况下将该批次被抽样检验样品名称记录为“粉丝”、进购日期写为:2018年9月12日,并填写了《抽样单》和《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在进货时向王帮秀索要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购票据。2018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王帮秀处调查取证,证实王帮秀只销售“刘三米线”这个牌子的米线,并于2018年9月16日卖给红运面馆“刘三米线”1件(袋),与当事人陈诉和提供的进购票据一致。当事人进购的“刘三米线”用开水泡好后煮来卖,煮好的米线按大中小碗卖,价格分别为10元、8元、6元。
(三)峨边彝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调查,由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检《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的名称:“粉丝”和进购日期:2018年9月12日与当事人祝代志陈诉和提供的外包装名称“刘三米线”、进购票据日期:2018年9月16日不一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2018年9月19日抽样检验样品“粉丝”与当事人提供的“刘三米线”为同一物。建议撤案。
峨边彝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9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