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执行 2018 年监督抽检任务中,发现我县峨边黄记饭店经营单位销售的油条产品不合格,我局已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峨边黄记饭店经营单位经营的油条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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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PP18511100683330819 |
样品名称 |
油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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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18-09-19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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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峨边黄记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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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检验机构 |
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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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10-1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8-10-19 |
(二)2018年11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李俊霞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李俊霞2007年开始经营峨边黄记饭店店,早上卖包子、馒头、豆浆、油条;中午卖盒饭、豆花饭。当事人销售油条是自己制作,制作油条的原料有:面粉、清油,在制作过程中添加食盐、碳酸氢钠(小苏打),其中面粉、清油、食盐都是在彭米线处购买的。当事人制作油条时是在面粉中加入食盐、苏打、自来水用手揉在一起,放在面板上,用白纱布覆盖,大约一小时后用刀切成条,再用清油炸,炸一分钟左右即可。当事人制作油条时按照5斤面粉加2钱食盐、2钱苏打的比例,使用2斤的称按照秤杆上固定的刻度来称食盐和苏打,当事人不清楚具体2钱是多少克只是根据称上刻度来称重,并且当事人制作油条时使用食盐、苏打的比例是向别人学的,也未做使用记录。该批次涉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是当事人2018年9月19日制作,总共炸了15根,每根卖1.5元,货值22.5元,卖了10根销售所得15元,剩余油条全部用于抽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建议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圆);《峨边彝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食药监乐峨边行处字(2019)8号。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而当事人在添加剂的进购和使用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 “五专”管理,未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添加剂,导致当事人制作的油条添加剂超标,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
峨边彝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9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