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长军(身份证:51113.....217):
由于你的原因,本机关无法送达编号为:《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峨自然资案告〔2022〕05号)和《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峨自然资案告〔2022〕05号),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在于2022年6月9日至10日在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双凤村10组(小地名:老屋基)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开挖土地,共造成矿产资源(硬质粘土矿,可做低档陶瓷坯体用)破坏111.5吨。经峨边彝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类矿产资源(硬质粘土矿)111.5吨市场价值为669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鲁长军停止施工作业;
2.赔偿矿产资源损失6690元;
3.并处罚款,即6690元×23%=1538元人民币;
两项合计8228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乐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内即视为送达。《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和《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即视为向你送达。请见到本公告后,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
联系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东风新城五幢,联系电话:0833-5223220
特此公告。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