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正本);
5.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政府批复及划拨决定书(原件)或其它的权属证明(原件正本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国家租赁)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原件);
5.土地租金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国家授权经营)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储备)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权利人是否具备储备职能的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储备用地文件(原件);属新增建设用地的,还需提供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完成土地征收和付清补偿费用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存量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已完成原不动产权注销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7.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新建开发小区综合查验(原件);
10.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1.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证明材料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原件);
12.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13.有资质单位的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受理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供,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供,原件);
5.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原件);
8.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9.有资质部门的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十、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原件);
6.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交,原件);
7.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房屋符合城乡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10.有资质单位的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十一、不动产变更登记(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更)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由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出具,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原件)、房产分户图(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二、不动产变更登记(地名地址变更)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地名、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原件)、房产分户图(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三、不动产变更登记(土地用途、面积和使用权期限变更)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及面积变更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正本原件);
6.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和面积变更的,提供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和面积变更的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属土地使用权期限发生变更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供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9.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土地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或有权部门收回决定书(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10.不动产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四、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屋面积变更)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涉及房屋改扩建的提供,原件);
6.变更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两份)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7.有资质单位的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五、不动产变更登记(宗地分割或合并)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国土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宗地分割或合并的文件(原件);
6.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
十六、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屋分割或合并)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
6.规划验收文件及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属房屋改扩建的提供,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8.有资质单位的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七、不动产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变更)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批准文件: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分别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原件正本);
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缴纳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原件)、房产分户图(原件,划拨土地上房屋转出让提供);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八、不动产变更登记(共有性质变更)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协议(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原件)、房产分户图(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九、城镇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原件)、房产分户图(原件);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6.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预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提供,原件);
7.预告登记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供,原件);
8.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9.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士购房审查表(属境外人士购买不动产提供,原件);
11.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12.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
13.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其中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或登记机构现场见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6.属继续保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保留划拨的材料(原件正本);
7.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正本)、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8.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属于房屋建设工程且未竣工的,提交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提交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证明(原件);
9.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提交租赁合同(原件正本)、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或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土地出让金、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0.属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土地租金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1.属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入股的,提交有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12.属处分国有资产的,提交出让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13.属以房屋出资入股方式发生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交易合同或入股协议(原件);
1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其他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处分被监护人名下不动产的,监护人还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15.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士购房审查表(属境外人士购买不动产提供,原件);
16.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1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上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房改房)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他人代理的提供);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或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以买卖方式取得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的,提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通知书(原件);
6.房改售房或房改房补齐产权的提交经房屋主管部门确认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集资建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提交经房屋主管部门确认的集资建房合同(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政策性住房再出售的,属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予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通知单》(原件)及差价款余额缴款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9.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保留划拨的提交保留划拨的批准材料(原件);补办出让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正本)及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0.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11.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棚改安置)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其中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或登记机构现场见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拆迁安置协议或棚改安置协议(原件);
6.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其他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处分被监护人名下不动产的,监护人还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7.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国资划转)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协议(原件);
6.属继续保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保留划拨的材料(原件正本);
7.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正本)、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8.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提交租赁合同(原件正本)、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或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土地出让金、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9.属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土地租金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0.属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入股的,提交有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11.属处分国有资产的,提交出让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12.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13.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其中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或登记机构现场见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属诉讼、仲裁或征收等导致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属继续保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保留划拨的材料(原件正本);
7.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正本)、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8.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属于房屋建设工程且未竣工的,提交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提交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证明(原件);
9.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其他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处分被监护人名下不动产的,监护人还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10.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11.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约定、离异)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其中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或登记机构现场见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属夫妻间增减名的,提交夫妻财产约定书(原件)、结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属离婚析产的,提交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离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属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予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通知单》(原件)及差价款余额缴款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8.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正本)、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9.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10.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分家析产)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其中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或登记机构现场见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分家协议(原件);
6.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正本)、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其他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处分被监护人名下不动产的,监护人还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8.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其中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或登记机构现场见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赠与合同(原件);
6.划拨土地上(一手)住房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继续保持划拨土地性质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正本)、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8.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其他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处分被监护人名下不动产的,监护人还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9.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10.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其中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或登记机构现场见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或死亡证明材料、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6.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正本)、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属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予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通知单》(原件)及差价款余额缴款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8.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其他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处分被监护人名下不动产的,监护人还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9.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10.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互换)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其中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或登记机构现场见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互换合同(原件);
6.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保留划拨的提交保留划拨的批准材料(原件);补办出让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正本)及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其他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处分被监护人名下不动产的,监护人还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8.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十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材料(原件);
6.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
7.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原件);
8.原登记宗地中部分土地互换或调整的提交经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15天时间)
三十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属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
6.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转移材料(原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8.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原件);
9.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10.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十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属继承的提供依法继承的材料(原件);
7.属分家析产的提供分家析产的协议或材料(原件);
8.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原件),同时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以及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原件);
9.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0.因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
11.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十四、不动产注销登记(依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注销证明材料:
a)属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比对);
b)属权利人放弃不动产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原件)。被放弃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原件);
c)属房屋被征收(拆迁)的,提供房屋征收(拆迁)协议(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十五、不动产注销登记(依嘱托)
申请材料:
1.嘱托机关要求注销登记文件;
2.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的决定书。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十六、不动产更正登记(依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供,原件);
5.利害关系材料(申请人为不动产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提供,原件);
6.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原件,但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7.涉及不动产的界址、范围等发生变更的,提供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以及宗地界址坐标、房产分户图(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十七、不动产更正登记(依职权)
申请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文件和送达凭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十八、异议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证实与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5.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6.证实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材料(原件);
7.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十九、异议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的提供,原件);
8.土地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的同意证明和原土地抵押债权合同的补充合同(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十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土地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的同意证明和原土地抵押债权合同的补充合同(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十二、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十三、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十四、预告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变更证明(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提供,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十五、预告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依法继承的材料(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供,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生效法律文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供,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原件)和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或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供);
8.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的,提供抵押预告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十六、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预告注销证明材料(原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十七、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十八、不动产转移预告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不动产转移预告注销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十九、不动产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主债权消灭的提供,原件);
6.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证明(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供,原件);
7.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的提供,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十、查封(预查封、轮候查封)登记
申请材料:
1.国家有权机关执行人员工作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和执行公务证(人民法院提供,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送达函(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提供,原件);
2.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人民法院提供);
3.查封函(原件,人民检察院提供);
4.协助查封通知书(原件,公安机关提供);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经房管部门确认的预测楼盘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且未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提供;经确认或经比对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十一、查封(预查封、轮候查封)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国家有权机关执行人员工作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和执行公务证(人民法院提供,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送达函(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提供,原件);
2.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人民法院提供);
3.解除查封的文件(原件,其他国家有权机关提供)。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十二、地役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地役权合同(原件);
6.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十三、地役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变更证明(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不动产地名地址、供役地或需役地自然状况等发生变更的提供,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地役权变更协议(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供,原件);
7.共有性质变更协议(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供,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变更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十四、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提交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十五、地役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地役权发生消灭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十六、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属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提供);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主债权合同;属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提供);
7.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提供,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十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主债权合同;申请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十八、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变更证明(抵押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不动产地名地址、用途等变更的提供,原件);
7.变更协议(一般抵押权或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抵押顺位等发生变更的,或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供,原件);
8.其他抵押权人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提供);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十九、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供,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部分债权转移的文件、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文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供,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十、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原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十一、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抵押权消灭证明材料(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实现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证明,原件);
7.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供,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十二、登记撤回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原登记申请受理凭证(原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十三、补发证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遗失(灭失)声明书(原件);
5.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两份)、房产分户图(两份);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十四、换发证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供,原件);
5.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提供,原件);
6.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换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提供);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十五、查询办理
申请材料:
1.不动产查询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查询目的说明(原件)(权利人查询无需提供);
5.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不动产利害关系人查询的,原件);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原件)和工作人员工作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