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1〕11号
被处罚者:峨边远波工程机械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32MA6A563W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远波
身份证号码:51113219XXXXXX2913
地址:峨边远波工程机械租赁部沙坪镇六丰村1组碎石加工厂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对你沙坪镇六丰村1组碎石加工厂碎石加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碎石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工厂厂区内有7000吨原料和约100吨产品未覆盖,洒水降尘设施未运行,厂区道路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碎石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厂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法〔2019〕5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47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5日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1〕12号
被处罚者:峨边低调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63LTKNX9
法定代表人:肖俊清
身份证号码:51113219XXXXXX2619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红旗镇为觉村3组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对你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破碎车间无喷淋降尘设施,扬尘较大,场地内积土较多,车辆运输时部分路段洒水不足,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厂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法〔2019〕5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5日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1〕13号
被处罚者:峨边盛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309329007X
法定代表人:杨玉郎
身份证号码:51113219XXXXXX2611
地址:峨边县沙坪镇河沟村3组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对你公司碎石加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产品堆场未采取覆盖、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厂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法〔2019〕5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25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5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