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1〕16号
被处罚者:峨边金凯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759705591N
法定代表人:王永林
身份证号码:51113219xxxxxx2630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核桃坪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粉尘仪和温压流于2021年8月3日损坏,未及时更换,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数据异常,比对监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绝对误差均超过5%,评价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18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法〔2019〕58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700元(大写:捌万零柒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8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