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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 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3-01-03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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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6月6日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峨自然资案处〔2022〕01号),因在送达当事人后,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于2023年1月3日作出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峨自然资案催〔2023〕01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峨自然资案催〔2023〕01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峨自然资案催〔2023〕01号

四川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向江西中煤峨轸路项目部销售砂石(峨边境内交通工程洞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2 年 6月 6 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峨自然资案处〔2022〕01号),并于 2022 年 6 月6 日向你公司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1.按四川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交易价格砂石原料50元/吨,没收四川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售的18527.2方砂石(换算比例1:1.75,折合资源32422.6吨)的违法所得,计¥1621130元(大写:壹佰陆拾贰万壹仟壹佰叁拾元);2.对四川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8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621130元*85%=1377960.5元(大写:壹佰叁拾肆万柒仟玖佰陆拾元伍角),实际应缴纳罚款为¥100000元(大写:拾万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催告你公司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选方;陈家鑫       
电  话:5221301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东风新城五幢                 
                             
                     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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