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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 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3-08-2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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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边自然资案处〔2023〕10号

阿后各日(511132********3235):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对你在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非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7月1日凌晨你在五渡镇双凤村10组非法采矿,被五渡镇派出所拦下,现场扣押两辆车。7月4日,我局会同五渡镇人民政府以及你本人对川LB7616、川LC2685两辆车进行过磅称重,称重显示:川LC2685装载矿产品27.7吨,川LB7616装载矿产品31.62吨,合计59.32吨。根据相关材料,该矿石市场价格为120元/吨。你非法开采59.32吨矿石价值人民币7118.4元。你在五渡镇双凤村10组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阿后各日、李帅康和阿尔拉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车辆称重清单;

(3)《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视为自愿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资源59.32吨;

2.你非法开采矿产品59.32吨价值人民币7118.4元,按照20%进行处罚,对你罚款人民币1423.6元(大写:壹仟肆佰贰拾叁圆陆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峨边农业银行,账号:38910104000146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家鑫 冉拉移彝

电话:5221301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东风新城五幢


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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