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报单位(章):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 2022 年 12月 31日 | ||||||||||||||||||||||
| 序号 | 案件领域 | 当事人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案件来源 | 立案日期 | 处罚日期 | 执法人员 | 执法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移送 | 复议 | 诉讼 | 备注 | ||||||
| 个人 | 单位 | 警告 | 罚款(单位:元)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 1 |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 何登方 |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 何登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 |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检查发现 | 2022年2月18日 | 2022年3月7日 | 刘素容、洛子曲意、欧其金姑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饲料)罚〔2022〕01号 | ||||||||||
| 2 |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 汤泽丽 |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 汤泽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 |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检查发现 | 2022年2月21日 | 2022年3月7日 | 刘素容、洛子曲意、欧其金姑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饲料)罚〔2022〕02号 | ||||||||||
| 3 |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 张庆伦 |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 张庆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 |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检查发现 | 2022年2月21日 | 2022年3月7日 | 刘素容、洛子曲意、欧其金姑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饲料)罚〔2022〕03号 | ||||||||||
| 4 |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 周利刚 |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 周利刚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 |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检查发现 | 2022年3月17日 | 2022年4月11日 | 刘素容、洛子曲意、欧其金姑、马秀芝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饲料)罚〔2022〕04号 | ||||||||||
| 5 | 渔政 | 张金廷 | 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张金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的“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产渔政)》第二项第一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500 | 检查发现 | 2022年4月14日 | 2022年4月22日 | 刘素容、洛子曲意、李清华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渔政)罚〔2022〕02号 | ∕ | |||||||||
| 6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安和平 | 涉嫌经营通过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案 | 安和平经营通过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违反了《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通过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 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根据本法第七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检查发现 | 2022年3月14日 | 2022年4月11日 | 刘素容、洛子曲意、欧其金姑、马秀芝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种子)罚〔2022〕01号 | ||||||||||
| 7 | 渔政 | 李华 | 李华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李华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的“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产渔政)》第二项第一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600 | 检查发现 | 2022年4月20日 | 2022.4.29 | 刘素容、洛子曲意、李清华欧其金姑、马秀芝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渔政)罚〔2022〕03号 | ||||||||||
| 8 | 渔政 | 葛君杰 | 葛君杰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葛君杰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的“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产渔政)》第二项第一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500 | 检查发现 | 2022年4月25日 | 2022.5.5 | 刘素容、洛子曲意、李清华欧其金姑、马秀芝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渔政)罚〔2022〕05号 | ||||||||||
| 9 | 渔政 | 杨建祥 | 杨建祥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杨建祥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的“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产渔政)》第二项第一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200 | 检查发现 | 2022年4月20日 | 2022.4.29 | 刘素容、洛子曲意、李清华欧其金姑、马秀芝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渔政)罚〔2022〕04号 | ||||||||||
| 10 | 渔政 | 王勇川 | 王勇川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王勇川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的“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产渔政)》第二项第一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300 | 检查发现 | 2022年4月25日 | 2022.5.6 | 刘素容、洛子曲意、李清华欧其金姑、马秀芝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渔政)罚〔2022〕06号 | ||||||||||
| 11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刘进英 | 刘进英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过期农药)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175元。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的”。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四十五条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第五十六条中的“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检查发现 | 2022年4月24日 | 2022.5.23 | 刘素容、洛子曲意、欧其金姑、马秀芝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农药)罚〔2022〕01号 | ||||||||||
| 12 | 渔政 | 代学宇 | 代学宇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代学宇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的“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产渔政)》第二项第一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300 | 检查发现 | 2022年9月2日 | 2022.9.13 | 刘素容、洛子曲意、欧其金姑、马秀芝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渔政)告〔 2022〕09号》 | ||||||||||
| 13 | 渔政 | 祝强 | 祝强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祝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的“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产渔政)》第二项第一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600 | 检查发现 | 2022/9/2 | 2022.9.28 | 刘素容、洛子曲意、欧其金姑、马秀芝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渔政)告〔 2022〕08号》 | ||||||||||
| 14 | 渔政 | 葛启明 | 葛启明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葛启明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的“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产渔政)》第二项第一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300 | 检查发现 | 2022/9/2 | 2022.9.13 | 刘素容、洛子曲意、欧其金姑、马秀芝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农(渔政)告〔 2022〕08号》 | ||||||||||
| 15 | 农产品 | 罗秀英 | 罗秀英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案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之规定。 |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 | 220 | 检查发现 | 2022.10.18 | 2022.10.28 | 刘素容、洛子曲意、欧其金姑、周磊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峨边农(农产品)告〔 2022〕01 号》 | ||||||||||
| 16 | 农产品 | 葛林容 | 葛林容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案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之规定。 |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 | 220 | 检查发现 | 20222.10.18 | 2022.10.28 | 刘素容、洛子曲意、欧其金姑、周磊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峨边农(农产品)告〔 2022〕02 号》 | ||||||||||
| 17 | 农产品 | 罗秀容 | 罗秀容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案 | 罗秀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之规定 |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 | 220 | 检查发现 | 2022.11.25 | 2022.12.3 | 刘素容、洛子曲意、欧其金姑、周磊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峨边农(农产品)告〔 2022〕02 号》 | ||||||||||
| 填表人: 刘素容 联系电话:18981345497 审核:邱景涛 | ||||||||||||||||||||||
| 填表说明:1.序号。从自然数1依次编号。
2.案件领域。选择项,从下拉菜单“渔政,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农机,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动物防疫(含生猪屠宰等),农产品质量,其他”中选择。 3.当事人。填写被处罚当事人,其中个人填写姓名,单位填写全称。 4.案由。“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5.违法事实。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 6.处罚依据。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 7.处罚内容。警告:下拉菜单选择,有选“√”,无选“∕”;罚款(单位:元):填写具体数字,如罚款5000元应填写“5000”,不填写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填写要求同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填写具体名称数量规格;责令停产停业:下拉菜单选择,有选“√”,无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下拉菜单选择,有选“√”,无选“∕”。 8.案件来源。选择项,从下拉菜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代,其他”中选择。 9.立案日期。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中的受案日期,格式为:X年X月X日。 10.处罚日期。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格式为:X年X月X日。 11.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处理意见栏执法人员姓名。 12.执法机关。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执法机关全称。 14.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案号。 15.移送。填写移送单位全称。 16.复议。被提起复议的,在下拉菜单选择“√”,否则选“∕”。 17.诉讼。被提起诉讼的,在下拉菜单选择“√”,否则选“∕”。 18.备注。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19.本登记表登记的案件应当是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或已移送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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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