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2018年彝家新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峨边府办函〔201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发峨边彝族自治县2018年彝家新寨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峨边彝族治县
2018年彝家新寨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县2018年彝家新寨建设工作,把彝家新寨建设作为加快改变彝区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和改善彝区贫困面貌的主要抓手,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小凉山彝区“十项扶贫工程”总体方案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8〕43号)、《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专项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8〕12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凉山彝区“十项扶贫工程”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本着为群众谋幸福的理念,从贫困群众实际出发,重点建设基础设施、住房、公共服务及人居环境等项目,全力改变村容村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彝家新寨,不断让彝区贫困群众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
(二)基本原则。一是聚焦贫困对象,精准扶贫。根据2018年脱贫攻坚计划,彝家新寨实施村为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村,优先安排年度计划退出村,住房建设实施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地理地质条件,充分考虑不同海拔地区的特点,合理选择宜居地区,遵循“有利于道路交通、有利于设施配套、有利于生产生活”的要求,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错落有致,科学确定村寨布局与建设规模。三是政府引导,以群众为主体。通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制定合理的建设标准、实行“统规自建”和“统规统建”等多种方式,在坚持建房户自愿,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动员和引导群众自己动手建设美好家园,要充分尊重意愿,科学指导,做好示范,分轻重缓急,先行启动一批建设意愿强烈和条件较好的农户开展示范户建设。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项目实施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建房农户自筹资金能力,突出彝、汉建筑风貌,按照美观、经济、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五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按照改善民生、加强配套、提升功能的思路,解决和改善居住条件与有利于彝、汉群众生活生产改善和脱贫致富、有利于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有利于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保护与建设相结合。
二、目标任务和投资计划
(一)目标任务
1.住房建设。住房建设902户。其中:新建住房766户,改建住房136户,涉及12个乡镇19个村实施彝家新寨住房建设,另在19个乡(镇)80个贫困村实施贫困户住房建设。
2.基础设施建设。涉及12个乡镇19个村彝家新寨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另在全县20个贫困村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新建硬化通组路69.663公里、硬化连户路122.454公里、三通一平建设项目2个、市政工程建设项目1个、产业道路建设项目5.163公里、人行吊桥建设项目2座,规划入户用电902户。
3.环境建设。配备流动垃圾处理箱体141个,建设公共排污设施10个村,农户环境绿化902户。
4.社会建设。建设商贸场所6个村。
(二)投资计划
1.资金来源。2018年计划完成投资10621.463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8207万元、行业资金50.963、市级资金898.5万元、县级资金1465万元)。
资金文件分别为:2017年12月14日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050万元(川财农〔2017〕237号);2018年5月29日下达2018年大小凉山彝区“十项扶贫工程”资金3157万元(川财农〔2018〕53号);2018年4月11日下达市级彝区精准扶贫项目资金902.5万元(乐市财政农〔2018〕37号),其中4万元已纳入第一批涉农整合项目使用,本次纳入彝家新寨建设资金为898.5万元;县级财政配套1465万元。
2.项目构成
(1)住房建设。规划投入资金3268万元,其中:省级资金3157万元、县级资金111万元,补助标准按建档贫困户新建住房补助4万元/户,改建住房补助1.5万元/户。
(2)基础设施建设。
①公共服务设施和村内道路投入6916.5万元,其中:省级投入资金4968万元、市级投入资金898.5万元、县级投入资金1050万元。
②902户入户用电投入资金36.08万元(省级资金)。
(3)环境建设。
①垃圾箱体141个(以项目资金按实采购),投入资金141万元(县级资金)。乐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小凉山彝区“十项扶贫工程”2018年实施方案》规划资金76万元,商贸场所应规划19个村投入资金95万元,经充分征求乡村意见后,实际需求为6个村,每个村安排5万元,共需30万元,剩余65万元资金安排用于垃圾箱体购买。
②公共排污设施完成10个村投入资金133万元(县级资金)。
③农户环境绿化902户投入投资14.883万元(省级资金)。
(4)社会建设。商贸场所规划6个,规划投入资金30万元,新建商贸场所补助标准为每个5万元(县级资金)。乐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小凉山彝区“十项扶贫工程”2018年实施方案》,应规划19个村投入资金95万元,经充分征求乡村意见后,实际需求为6个村,每个村安排5万元,共需30万元,剩余65万元资金安排用于垃圾箱体购买。
(5)项目管理费。按照《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8〕102号)第十一条: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项目堪察设计、预算、监理、审计等相关费用)。按照中央和省级资金8207万元基数,提取项目管理费82万元,不足部分按实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
三、实施步骤
(一)规划准备。按照“规划到村、设计到户”的要求,对2018年实施彝家新寨村户建设贫困户的项目建设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内容。
(二)编制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峨边彝族自治县2018年彝家新寨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实施方案下达20日内完成编制本乡镇的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信息收集,报送周报表,整理和完善项目报账相关资料,建设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组织召开项目建设村,按照“三议”工作的要求,开好户长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组干部会议,坚决执行“五个必须”要求对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拟规划投资资金的内容进行公示、公开,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实施村两委做好“苗木自移、土地自调、矛盾自消、手续自办”的相关工作。
(三)实施项目。2-9月30日为项目实施阶段,乡(镇)要按照县政府下发的2018年彝家新寨实施方案的工作进度要求,进行工期倒排,从2月1日开始每周星期四前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确保9月3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
(四)检查验收。2018年10月10日之前各乡(镇)要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和自查验收,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移民局)牵头开展县级验收,按程序完成报账,在12月20日前项目资金报账进度达到95%。
四、项目建设要求
(一)住房建设要求
1.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有建房需求的贫困户全覆盖、已实施村要实现无房户、三房户、危房户为零和贫困户不能因建房而返贫的原则实施。
2.住房建设户型上,各乡(镇)要按照乐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和四川省建筑规划设计院设计的户型,外观风貌按照“一村一貌”建设,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每户新建住房面积人均不低18平方米,住房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新建住房包括室内地面水泥清光、内墙仿瓷、室内扣板、外墙清光、并配套厨房、卫生厕所、院坝、淋浴设施等功能设施;改建住房包括屋面工程、室内地面清光、内墙仿瓷、室内扣板或仿瓷、室外装修、厨房装修、淋浴配套建设等。
3.彝家新寨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法》执行,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或者跨度6米以上。如需建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或者跨度6米以上的住房建设应当完善工程施工设计图,并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施工,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住建局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各乡(镇)新建住房要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土地“增减挂钩”的规定,农户必须申请宅基地审批,乡(镇)负责收集相关资料报经县国土局审批,同时要拆除旧房,旧宅基地要复耕或绿化,涉及林地的应上报林业部门逐级审批,原则上改建户为砖木结构住房且功能设施未完善的住房,农户现居住房为楼房且功能完善的,原则上不纳入住房改建范围。
5.2011年以来已享受过政府各类新建住房补助(地质灾害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彝家新寨新建、移民避险住房新建等)的农户原则上不得再安排新建住房指标,对因急需易地搬迁重建(现居住地不足15户)、原住房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或遇到自然灾害安排建房指标的,经乡镇党委研究确定,并在乡村公告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备案。
6.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四书一报告”制度,要监督建房贫困户的宅基地选择和房屋的基础建设,房屋基础必须是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砖放脚基础等基础形式,新建住房建设的宅基地基础应选在无安全隐患并承载力相差不大的持力层。监督好农户不得在临近公路、高压电线、国防光缆、滑坡、河水交汇、低洼、地质灾害点和存在安全隐患点的建房。
7.各乡镇要监督好农户按建设标准实施,房屋四大角及外墙横、纵交接处要加构造柱;各层要加圈梁(含地圈梁),门、窗要加过梁,过梁的搭接长度需大于门,窗洞口20公分,楼梯梁、过梁下要设构造柱,构造柱和圈梁钢筋主筋不应于4Φ10,箍筋不应小于Φ6D200(间距不应大于20公分),承重墙体厚度不得小于240mm。
8.全县彝家新寨建设户可参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项目规划村外实施,但搬迁范围原则上在本乡(镇)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到乡外县内实施的,经农户申请,乡镇党委研究确定,并在乡村公告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备案。
9.验收条件:为加快住房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在开展县级验收时,一是对新建住房:完成主体工程、室内地面水泥清光、内墙水泥清光的,应予以验收并拨付所有补助资金,房屋室内外装修和附属设施由乡镇、村两委和驻村工作组督促完成;二是对改建住房:完成屋面工程、外墙仿瓷、室内地面水泥清光、内墙仿瓷的应予以验收并拨付相应补助资金,部分改建项目验收时未完成的,应核减相应补助资金(室内扣板核减1000元、厨房设施核减800元、附属设施卫生厕所核减500元、浴室设施核减800元,其他项目核减金额由验收组商定),由乡镇、村督促整改完成后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二)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1.各乡(镇)是扶贫项目实施主体,合同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施工方签订,部分乡镇对项目管理确有难度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实施管理,同时对公示公告、项目报帐、矛盾协调等各环节中乡、村要全力配合。同时,项目实施管理要符合省、市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2.各乡(镇)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勘察、设计、预算、财政评审(不分投资金额)、公开招投标、项目监理、竣工结算、结算审计等有关程序,除采用村民自建和民办公助外,其余的必须由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承建。
3.项目实施方式。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经征求乡镇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涉及19个村通组公路建设项目(大堡镇化林村、共和乡赵山村、毛坪镇长梯村等)共计67.3557公里,由自治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作为业主组织公开招标,其他项目由乡镇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固定价比选、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实施。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102号)、《乐山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乐脱贫领办发〔2018〕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7〕2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符合村民自建的,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文件和《乐山市扶移局、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扶贫和移民后扶基础设施项目村民自建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乐扶移发〔2015〕14号)执行。
5.各乡(镇)要指导好项目村和项目户按“土地自调、苗木自移、矛盾自消、手续自办”的原则,落实好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实施中占用耕地和林地的应上报国土和林业部门审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林木和协调费用的支出。
6.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政府下达的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资金规模等,并按行业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环评、水保、地勘、规划设计、预算、财评等程序,项目不按规定和要求实施的不予验收,若因地震、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不再具备实施条件,需报县政府审批。
7.各乡(镇)实施过程中必须定期向县脱贫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所有项目从启动勘测设计开始,有关乡镇主动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派出技术人员给予指导服务。其中,公路和桥梁类项目动工前,乡(镇)要向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所报建,党群众服务中心等项目要向县住建局报建,安全饮水项目要向县水务局报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派出人员进行指导和质量监管,实施中未按时上报项目进度、不接受相关行业部门的指导和质量监督的不予验收。
8.各乡(镇)在项目资金报帐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实施方案、设计、预算、财评、项目公告公示、招标采购等相关资料,项目合同、施工照片(同一个地点施工前、中、后的3处以上)、隐蔽工程的图像、竣工结算、监理单位签证单、乡镇自查验收单及申请项目验收报告、审计结算报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必须提供有效原件,部分资料无效或不齐全不予报账。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考核机制。2018年我县彝家新寨建设在12个乡(镇)19个村实施彝家新寨建设,另在19个乡镇80个村贫困户实施住房、在20个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大、范围广、任务重,县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彝家新寨项目建设,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加强技术指导,保障脱贫攻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同时把参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逐级考核,并对落实情况较差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影响全县工作进度的单位取消评优资格。
(二)严格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抓好资金报账,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乐山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坚持专账、专户管理,乡(镇)要严格监管扶贫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坚持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乡镇、村要在项目方案下达后5日之内进行公告公示,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举报电话等内容,并保留文字、影像等相关资料。
(三)严格项目管理、确保按期完工。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单个项目投入资金量小、技术含量低的项目,要积极鼓励农户自建,实施民办公助。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开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资金量大,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并聘请施工监理单位全程监督,乡(镇)、村组要成立质量监督小组,加强管理,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四)严格进度督查。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而造成工程建设滞后、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在对其进行限期改正的同时,对性质恶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要抓好项目进度管理,做到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附件2 2018年彝家新寨建设资金表2(8.8).xls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