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峨边交警大队依法行政拘留3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新闻通稿)

为了遏制酒驾交通事故,峨边交警大队结合“减量控大”“护旗”系统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查处酒驾机制,采用定点和流动巡逻的方式,严查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但在面对峨边交警对酒驾的高压、严管态势,仍有一些人,不思悔改、抱有侥幸心理,在第一次乃至第二次被查处酒驾后仍然酒后驾驶。
近日,峨边交警大队在酒驾查处工作中,依法对3名再次饮酒驾驶人员依法处以了行政拘留处罚。

2020年08月03日,辜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在景阳路被峨边交警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辜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4日在峨边县新村路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峨边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18年10月4日因实施危险驾驶犯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此次再次被查获后,经酒精检测结果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44mg/100ml,辜某某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峨边交警大队于6月23日依法对辜某某此次酒驾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20年10月9日,贺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景阳路被峨边交警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贺某某于2010年12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此次再次被查获后,经酒精检测结果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9mg/100ml,系第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峨边交警大队于6月9日依法对贺某某的此次酒驾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00元,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0日,曲比某某驾驶车牌为川LG***9号牌的小型面包车在景阳路被峨边交警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曲比某某分别于2016年10月6日、2019年2月3日因酒驾被峨边交警查获并处罚。此次被查酒后驾驶,已属于第三次。此次再次被查获后,经酒精检测结果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61mg/100ml。峨边交警大队于6月23日依法对曲比某某此次酒驾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峨边交警温馨提示: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了自己和亲人的幸福,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远离酒驾危害,遵守交规,平安出行。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