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5〕1号
峨边彝族自治县福友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511132******F804
法定代表人:李兴友
身份证号码:511132********3236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胜利村5组
我局于2025年2月1日至3月30日对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鹌鹑养殖场正在进行鹌鹑养殖活动,现存栏鹌鹑45000羽。鹌鹑粪污经输送带传输到粪污收集池。粪污收集池东北方向墙体有一个长25厘米、高30厘米的缺口,缺口采用可移动砖块封堵。2025年1月31日晚上封堵粪污收集池缺口的砖块被胀开,导致粪污外排,流到养殖场外面的林地、沟壑,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笔录》《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畜禽养殖者应当建设符合污染防治要求、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废弃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防止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已经委托专业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必须有与畜禽养殖规模配套的相应容积的贮存设施,防止污染物渗漏、外溢”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权,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者未建设符合污染防治要求、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也未委托专业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为1000元。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案发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凭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