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峨边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信息来源: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12-2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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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1223-20201229日(共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33-5266079(峨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

真:0833-5222301

址:峨边县沙坪镇滨河路28号乐山市峨边生态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建设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名称: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古今寺32号

(三)建设单位: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四川骏庞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2387.81万元,占地面积:3804.07m²,总建筑面积8518.13m2,地下室面积:2225.76m²建设内容包括:审判法庭大楼(内含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场地绿化、地下停车场及综合管网等配套设施。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施工期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工地。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大渡河。运营期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汇入雨水沟排入周边地表水体。没有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要求后排放,对当地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施工期间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行驶车辆排放的尾气等。通过采取散水降尘的措施减少施工期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厨房油烟、汽车尾气、柴油发电机废气、污水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点恶臭。厨房油烟经抽油烟机由专用烟道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的影响较小。地下车库产生的汽车尾气由抽排风系统抽至地面排风口处排放(排口朝向绿地或道路),不会对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现状产生明显影响。项目污水处理站设施为地埋式,且设置于绿化带下,恶臭气体的产生量较小,通过引风管道引至地面绿化带排放,排放口朝向绿化带或道路,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施工期间的噪声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加强施工管理,减轻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噪音为人员说话声,对周边环境无影响。

4、固废:项目施工期施工弃土经载重车辆密闭运输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堆存。施工期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部分经集中收集后应尽量回用,不可回收部分全部运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堆存。施工人员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采取集中定点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分为生活垃圾、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泥。生活垃圾通过小型加盖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日产日清;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泥通过定期清掏并脱水、固化后,定期清运。不会对当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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