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4〕4号
峨边先华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511132******0242
法定代表人:熊志刚
身份证号码:51113219******3239
地址: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双凤村10组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至4月30日对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现场调查,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双凤村10组的生猪养殖场正在进行养殖活动,粪污收集池上方有裂缝,收集池内粪污经裂缝渗漏进入沟壑,沿沟壑流到悬崖边再流到下方双凤村至铜河村的村道路上,最后流入下方的足槽溪沟。我局委托四川创智惠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对该养殖场粪污收集池、粪污收集池西北方向30米处沟壑、厂区外约100米悬崖下方共3处点位水样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粪污收集池:化学需氧量8714mg/L、氨氮1.56×103mg/L、总磷85.8mg/L、粪大肠杆菌7.9×106个/100L;粪污收集池西北方向30米处沟壑化学需氧量3604mg/L、氨氮181mg/L、总磷5.9mg/L、粪大肠杆菌3.3×106个/100L;厂区外约100米悬崖下方化学需氧量455mg/L、氨氮22.6mg/L、总磷4.07mg/L、粪大肠杆菌2.3×105个/100L,监测结果表明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粪污外排。
以上事实有《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CZHT/(环监)2024-0314)等证据为凭。
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峨边环罚〔2024〕4号)告知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为10000元。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在裁量公式计算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对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小写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凭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