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峨边生态环境局关于乐山裕顺航道疏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公示

信息来源: 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4-18 09:5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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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41

乐山裕顺航道疏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HU0D10

法定代表人:雷志富

身份证号码511112******284839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万漩村3组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至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运营的峨边茅杆河砂场河沙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笔录》、《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贮存矿石、矿渣、砂石、水泥、煤炭、建筑垃圾、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采用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的规定。

202442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20241号)告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物料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10000元。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在裁量公式计算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详见甲方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

2024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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