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3〕7号
四川晶源硅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761X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
身份证号码:370321********2459
地址: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庞沟村4组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有5台工业硅冶炼炉,安装了4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5号炉长期停产未安装),一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一间站房。4号炉于2023年5月17日17时57分送电,5月19日投料生产。2023年5月20日你公司运维人员时发现4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擅自将2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换4号站房使用,对4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修。2023年6月6日4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维修、升级完成后恢复正常运行。2023年5月20日至6月5日你公司2号炉停产,4号炉一直处于生产状态。4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连续故障16天,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也未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第八条第二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9800元(陆万玖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