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峨边生态环境局关于峨边林丰盛养殖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信息来源: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7-27 22: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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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34

峨边林丰盛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132MA6****W03

法定代表人:卢迪

身份证号码:511112********0526

地址: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双凤村3组

我局2023420202365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五渡镇双凤村3组的生猪养殖场厂区西南方向距离3号圈舍15米处有一个椭圆状的土坑(容积约200m³),土坑未硬化(无防渗漏措施),土坑东北方(距离地面1米)有一根白色塑料胶管(直径16厘米)通向养殖圈舍,土坑内有养殖废水,土坑内养殖废水从下方50米沟壑处渗出流到下方约2公里葛村公路涵洞(葛村1组)后流入仔厂沟最后汇入泸沟河。执法人员对土坑内水样、养殖合作社下方50米渗出水样、葛村公路涵洞(葛村1组)水样、葛村公路涵洞(葛村1组)汇入仔长沟下游10米水样,葛村公路涵洞(葛村1组)汇入仔长沟上游30米水样5个点位进行了取样和封样并送至四川中和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土坑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5.85×104mg/L、氨氮1.66×103mg/L、总磷1.58×103mg/L,养殖合作社下方50米渗出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7.41×103mg/L、氨氮731mg/L、总磷29.6mg/L,葛村公路涵洞(葛村1组)水样化学需氧量2.59×103mg/L、氨氮246mg/L、总磷18.5mg/L,葛村公路涵洞(葛村1组)汇入仔长沟下游10米化学需氧量183mg/L、氨氮20mg/L、总磷1.73mg/L。汇入仔长沟下游10米处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葛村公路涵洞(葛村1组)汇入仔长沟上游30米水样化学需氧量5mg/L、氨氮0.07mg/L、总磷0.02mg/L,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监测结果表明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坑内的养殖废水污染物浓度高,渗漏进入仔厂沟,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笔录》、检测报告(川中环检字(2023)第(水)0706号、川中环检字(2023)第(水)0705号)《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76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养殖专业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养殖专业合作社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100000元。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你养殖专业合作社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在裁量公式计算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1*****5490

养殖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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