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字〔2023〕1号
四川晶源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79*****61X
法定代表人:费治军
身份证号码:51111319******1010
地址: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庞沟村4组
我局于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4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乐山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2022年)》和《四川晶源硅业有限公司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可以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禁止运输散装或者流体物料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必要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