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字〔2023〕3号
乐山泽华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P0G
法定代表人:周泽华
身份证号码:51112419******4618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工农村4组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产品堆场溢流水收集池设置1个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2600元(大写:叁万贰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