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2〕5-1号
被处罚者:四川恒业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6283116G
法定代表人:张仕磊
身份证号码: 5111321982****2914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核桃坪工业区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破碎生产线和精冶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建设,也未开展破碎生产线和精冶生产线环保设施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破碎生产线和精冶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公司未开展破碎生产线和精冶生产线环保设施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破碎生产线和精冶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建设的行为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开展破碎生产线和精冶生产线环保设施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5000.00元(大写:叁拾万伍仟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2〕5-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