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鼓励、引导人口向县城和建制镇有序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我县实际,现就深化我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坚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全面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结合,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更好地服务乐山“双百”大城市建设,促进乐山新型城镇化进程。
(二)以人为本、政策配套。坚持以人为核心推进城镇化,形成有利于增强城镇吸引力的配套政策体系,让在城镇落户人员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进得来、稳得住、能发展、可持续。
(三)因地制宜、科学有序。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创新人口管理方式和手段,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吸引外来人口,促进城镇人口适度规模增长。
二、目标任务
全面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鼓励、引导本县农村居民和县外人员向我县城区和建制镇有序转移,力争城镇化率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形成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城镇聚集效应更加凸显,确保完成市上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全面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县居民(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和县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持本人和随迁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1)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租(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和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意落户证明、户口簿;
(3)居住单位房屋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文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收入或生活来源的本县居民(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和县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持本人和随迁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1)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录(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2)务工经商的,提供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3)有其他稳定生活来源的,提供相应证明。
3.本县农村居民或县外人员自愿投靠在我县常住城镇的亲朋好友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被投靠方同意落户的承诺书和户口簿,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4.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录(聘)用的,必须自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工作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直接办理转户手续。
5.在乐山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我县农村籍学生原则上迁入学校集体户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也可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其父母为农村居民的可申请一并办理。
户口已迁移到学校的原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往我市的《户口迁移证》,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凭单位录用证明或聘用合同,可迁入工作单位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无地方落户的,可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户口簿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
6.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凭毕业证或职称证书,可就地办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城镇居民户口。
7.用工在1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可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一个城镇居民集体户,为本单位职工及其亲属落户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
8.在农村自然聚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或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新型社区等集中居住区居住的农村居民(如彝家新寨),根据本人自愿,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9.应征入伍前是农村户籍的军人,复员、退伍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明文件,可在安置地或原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10.集中居住在养老院、福利院的农村居民,根据本人自愿,凭本人申请和养老院、福利院相关证明,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11.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应当“人随地走”的农村居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仍有部分耕地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公安机关可以将城市规划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制镇等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直接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1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范围内,不得办理户口迁入。
农村范围内户口不适用户口挂靠政策,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住房。
原农业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但保留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权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区不办理该户新迁入人口手续;已经迁入的,征地时一律不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13.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四、全面推行居住证管理制度
1.在全县推行居住证制度,对居住在我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实行居住证管理,办理居住证。
2.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持有我县居住证的人员按规定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在就业、医疗、社保、住房、计划生育、子女就学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和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为持证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3.建立居住证制度与城镇户籍制度衔接机制,已办理居住证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户为城镇户口。
五、政策引导
(一)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除县政府另有规定外,转户农村居民是否放弃宅基地、承包地、林地、自留地等,必须完全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转户农村居民依法享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权,继续执行涉农补贴补助等各项涉农优惠政策;自愿退出宅基地和承包期内土地的,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鼓励已转户居民的承包地依法有序流转,防止耕地撂荒。
(二)保障城镇新落户人员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将城镇新落户人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培训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新落户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城镇新落户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和资助政策,保障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顺应城镇扩容需求,科学规划,加快建设一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积极创造城镇落户条件。鼓励农民工、城中村居民、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农村籍退役士兵等各类已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率先登记为城镇居民,允许同一户内存在不同户别。拥有合法固定厂址和职工宿舍的各类企业,可设立城镇居民集体户。在人才交流中心为符合落户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公共户口簿。
(四)严格户口管理。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录(聘)用的,须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城市规划区内已无土地的农村居民,直接登记为城镇户口。因土地被统征或成建制撤销农村经济社的,须在安置地登记为城镇户口;尚未登记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历年各类应转未转户的人员办理农村居民转户为城镇居民相关手续。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禁止将户籍迁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政策法律规定决定暂停或冻结办理居民入户、分户的区域。
六、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推进人口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常委、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公安、教育、人社、住建、农业、国土、民政、卫生、计生、统计、发改、财政、林业、法制办、人才办等单位为成员(职责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各乡镇党委、政府是本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县委、县政府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政府绩效管理。
(二)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增强城市吸引力、有助于引导人口向我县城镇有序转移的政策措施;县公安、国土、农业、林业、住建、教育、人社、民政、旅游、计划生育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涉及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服务保障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牵头测算可能增加的社会成本,统筹安排资金预算。要做实投融资平台,引导各类资金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载体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让群众普遍知晓,为群众答疑解惑,主动为新落户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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