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2026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峨边彝族自治县2026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3日
峨边彝族自治县
2026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衔接《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一2035年)》《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四川省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指南》及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会议精神,有力有序推进峨边彝族自治县2026年190户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持续筑牢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安全防线,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预防为主、防胜于救”理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立足当前、谋划长远,规划引领、分步实施,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以人为本,精心安排,统筹推进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尽快消除地质灾害威胁,最大限度地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避让优先、应搬尽搬”的原则,着力从源头防范化解灾害隐患风险,为受威胁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安居乐业筑牢安全屏障,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发展。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190户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避险搬迁安置任务,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村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三、避险搬迁安置对象
(一)对象来源。搬迁安置对象来源为四川省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系统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
(二)资格条件。申请避险搬迁安置的农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系统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范围内有住房且实际居住;
2.符合国家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
3.搬迁意愿真实,自愿申请并承诺按要求拆除原住房及附属设施。
(三)排除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避险搬迁安置对象:
1.已享受过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的农户,不得再次重复享受;
2.在隐患点内有户无房,或有户有房但无法提供被拆除旧住房的,不得享受避险搬迁补助;
3.对于地灾隐患点危险区内一处住宅内有多个户口的(即“多户一宅”),按照房屋权属确定补助对象,一宗宅基地仅按一户享受避险搬迁补助指标,其他户按照无房处置;
4.以获取搬迁安置补助为目的、实际并不在隐患点内居住生活的,不得享受避险搬迁补助。
四、搬迁资金来源、补助标准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县级三级资金组成。其中,省级补助4万元/户,市级补助2.5万元/户,县级配套3.5万元/户。县级配套资金从增发2023年国债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补助资金结余中列支。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闭环管理。
(二)搬迁补助标准
每户基础补助标准为10万元(含省级4万元、市级2.5万元、县级配套3.5万元)。对购买房屋、投亲靠友安置等腾退宅基地的搬迁户,在基础补助之上由县政府再统筹配套1万元作为奖补(不再享受其他腾退宅基地奖励政策),每户实际补助11万元;不腾退宅基地的,按基础标准10万元补助。
(三)资金使用
搬迁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闭环管理”。①统规自建安置、分散自建房屋的,由农户自建或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机构修建,完成旧房拆除复垦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收集审核报账资料,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拨付至搬迁农户;②自行购买商品房、在城区内有安全住房或投亲靠友的,完成旧房拆除复垦后,提供购房合同或投亲靠友协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收集审核报账资料,按上述程序审核后拨付资金。
五、搬迁安置方式及选址
搬迁安置要充分尊重搬迁农户意愿,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积极引导群众到有就业条件的地方安置,逐步转变群众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经济条件较差的搬迁村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闲置房或投亲靠友、经济条件较好的搬迁村民在场镇、城市购买商品房,实现“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生活好、能融入”的目标。
(一)安置方式
1.统规自建集中安置。在乡镇、村庄等基础配套设施和民生设施较为完善的地方,由政府选址统一规划聚居点,群众在聚居点自建房屋,统规自建安置房按照农村自建房标准组织验收。
2.分散自建安置。搬迁对象利用镇村闲置建设用地,分散自建房屋进行安置。
3.购买房屋安置。搬迁对象自行购买商品房、本村既有闲置房进行安置。
4.投亲靠友安置。搬迁对象签订赡养或相关协议,长期居住在亲友家庭的。
(二)新建房屋选址原则
1.安全原则。尊重科学,安全选址。加强建新址的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对相对集中的迁建场址必须做到“三避让”(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避开行洪通道满足防洪标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规定。按有关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灾害评估及勘察成果,确定新址,避免搬迁对象再次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和危害。
2.“三进”原则。鼓励搬迁群众进县城、进集镇、进中心村和聚集点,避免因规划调整、地灾威胁引起二次搬迁,尽量避免跨越行政区域给搬迁农户带来的生产生活方面的不便。
3.安置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所选新址基本有利于搬迁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与提高,达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的。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及摸底排查阶段(2026年6月—7月)
各乡镇同步开展政策宣传、自愿搬迁群众核查登记、签订搬迁协议,并同步开展逐户调查核实工作,锁定2026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名单。两项工作合并推进,缩短前期准备时间。
(二)搬迁建设阶段(2026年7月—11月)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全面启动搬迁建设工程,组织受威胁户进行搬迁、拆旧、建新等工作。
(三)检查验收(2026年7月—11月)
采取“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滚动验收方式。2026年7月开始组织首批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后报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同步做好资金拨付、系统上传、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资金兑付(2026年12月10日前完成)
验收合格后,逐批次开展资金兑付工作,确保2026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七、搬迁验收。
由地灾搬迁专班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工作指南〉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19号)现场对避险搬迁工程进行验收。
(一)验收基本条件
1.新建住房安置的应完成主体修建,基本具备安全居住条件,落实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购房安置的已签订购房合同或具有相关房屋产权证明;投亲靠友安置、自有住房安置的由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等提供相关佐证;
2.验收前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旧房屋(含主房及附属房屋)已拆除并复垦;
3.搬迁安置群众基本情况已公示且无异议;
4.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档案已建立。
(二)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乡镇政府提交的验收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农户签订的搬迁协议;
3.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群众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织
1.验收工作由地灾搬迁专班组织,会同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验收工作组,视情况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2.采取一次性验收方式。避险搬迁项目竣工后,由地灾搬迁专班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验收不通过或有缺陷的搬迁安置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安置群众按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八、工作专班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专班
成立峨边彝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2026年度搬迁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进度调度、督导检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人,确保搬迁任务落细落实。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发改局: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的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资金管理及兑付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筑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搬迁农户宅基地建房进行监管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同时各乡镇主要领导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全面负责搬迁群众意愿收集、宣传动员、建房选址、保障搬迁过程中的人财物安全、搬迁初验及报账资料收集等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具体实施,县级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将地灾搬迁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政策与配套服务。要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基层作用,变“要我避让”为“我要避让”,主动提前避让。国债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对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等行为严肃追责。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