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乐山市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乐安监〔2016〕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全县生产、建设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企业进行全面的排查整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配齐配足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相对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升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规范标准化的创建运行,全力消除露天矿山边坡垮塌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有效解决重点岗位“三违”作业导致事故频发问题,从根本上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全县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三、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安委会成立峨边县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熊 师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 宗 华 县安监局局长
潘 清 平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阿玉明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简迪吉哈 县安监局副局长
陈 卫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熊 启 英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
胡 玉 林 县国土局资源局矿管股股长
杨 勇 县安监局矿山股股长
王 正 波 乐山市非煤矿山安全专家
刘 大 兵 非煤矿山专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简迪吉哈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整治重点及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内容按照省市下发的《露天采石场安全检查表》进行,同时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强硬措施,开展本次专项整治。
县安监局:1.严把新建矿山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2.对下列问题进行排查:(1)无正规设计或未按设计要求开采的;(2)未形成分台阶开采以及台阶高度、最终边坡角不符合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的;(3)未实现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4)未实现平台上采掘、装载、运输作业的;(5)未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的;(6)未实现中深孔爆破的;(7)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8)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的;(9)采用分层开采未经安监、国土联合审查批准的。
县国土资源局:1.在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严把新建露天采石场准入关。2.对因采矿权设置问题(安全距离不足、一个山头多个开采主体、以自然山脊为界开采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令矿山停止开采进行整治,未达到安全标准前不得开采。3.对超层越界开采的,立即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查处。4.指导露天采石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实施整改。5.对未设立界桩的露天采石场,一律责令限期设立界桩。
县公安局。1.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2.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民爆物品:(1)露天采石场证照不全或失效的;(2)新建、改建、扩建、整改工程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设施设计或整改设计批复的;(3)安监、国土部门责令停产并函告公安机关的;(4)未制定矿山爆破作业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书的;(5)爆破作业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书的有关参数涉及开采范围超过、台阶高度大于、平台宽度小于、边坡角陡于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整体安全开采设计的;(6)爆破项目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的;(7)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未与矿山企业签订规范格式爆破服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及报县级安监部门登记的。3.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1)未按规定建立民爆物品领用、发放、清退登记制度、保存领取清退登记记录的;(2)未如实填写爆破现场记录或爆破日志的;(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未在爆破作业现场认真履行职责的;(4)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服务存在资质挂靠、变相“卖炸药”、转包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5)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6)违规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落后爆破工艺的;(7)非法制贩民爆物品或使用非法爆炸物品的。4.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情节严重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依法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露天矿山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即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同时,严格按照设计或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明确整改各阶段责任人员、内容、资金、时限、措施。
2.进入露天矿山从事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严格依法依规提供爆破作业服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县公安局。
3.凡未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同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上限实施经济处罚。对露天采石场要撤销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违法情节严重的爆破作业单位要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共把安全准入及监管关。
1.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露天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处置。将本乡镇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抓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2.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2016年5月16日至6月15日,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全县露天矿山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露天矿山实施严厉打击。
3.开展督促检查。2016年6月16日至7月5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抽调相关人员,对各乡镇进行督查,并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核查,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13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