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和废弃井口治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11-1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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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和废弃井口治理的通知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全县各地下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采空区和废弃井口的调查治理工作,加大采空区隐患的排查及治理力度,有效遏制采空区引起大面积冒顶、片帮、地表下沉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6〕5号)、《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16〕38号)、《乐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办〔2016〕39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查清全县范围内所有采空区和废弃井口基本情况,开展预防、治理和监测工作,到2018年5月底前,完成全县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采空区和废弃井口治理任务,建立采空区和废弃井口安全隐患防治长效监管机制,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采空区管理制度,加强地下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水平,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有效遏制由采空区引发的地质灾害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采空区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是全县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权范围内采空区。全面排查治理采矿权范围内影响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地表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采空区粘土矿、磷矿、铅锌矿等开采所形成采空区作为重点治理对象。对地质环境复杂、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空区实行挂牌督办。

各企业要通过资料搜集与调查访问、地面调查、采空区勘察等手段,摸清废弃井口位置和采空区分布范围、体量规模、形成时间、危险性和防治责任主体等基本情况。

三、时间步骤

(一)2017年12月底前各企业采空区和废弃井口调查评价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调查核实采空区规模、稳定性,填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情况调查表》,建立采空区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2018年1月底前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完成采空区和废弃井口防治方案编制。

(三)2018年3月底前完成采空区和废弃井口治理和治理工程验收。各矿山企业对采矿权范围内的采空区进行调查或核定后,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明确标注采空区实际位置、范围、面积及形成时间,标注与井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施的关系,标注与井下作业现场的关系。在对采空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聘请有关专家或有资质单位,对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进行稳定性分析论证,编制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采空区治理方案内容包括:

1.矿山企业基本情况;

2.采空区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3.采空区的危害程度和治理难易程度分析;

4.采空区流治理措施⑴治理的目标和任务;⑵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⑶采取的方法和措施;⑷经费和物资的落实;⑸治理的时限和要求;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附件及附图

1井上井下对照图;2)采空区治理措施图。

治理工作结束后,由企业要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验收报告报县安监局备案,县安监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负责本矿山矿权范围内采空区和和废弃井口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主体。地下矿山企业是采空区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治理资金,建立健全治理责任制。有条件的地下矿山,要逐步推行充填法采矿,积极应用尾砂胶结充填技术。对于必须进行充填的采空区,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充填效果;对具备实施强制放顶条件的采空区,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由专业队伍施工;对不具备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进行稳定性论证,编写专项论证报告,明确结论意见,提出安全对策和监控措施。各镇乡政府要加强对地下开采矿山的监管,对开采或者毁坏设计中规定保留矿(岩)柱的矿山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采空区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作业;对暂时难以停产作业的,要加强管理和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企业要不断加强和规范采空区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强信息统计,建立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情况报告制度。采空区治理工作期间,各企业每月要向县安监局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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