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就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
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任何时间在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禁止燃放区域:沙坪片区和东风片区(沙坪片区以气象站、原黄磷厂、乐山有研稀土、原化工厂、峨边中学为界,东风新区含古今寺);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劝阻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公安机关主管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
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110、5222110)
峨边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728009)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5222301)
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5222918)
七、本通告自2018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特此通告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